「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十九條及第五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余政道
余政道
蘇震清
蘇震清
連署人
薛凌
薛凌
涂醒哲
涂醒哲
劉建國
劉建國
陳瑩
陳瑩
翁金珠
翁金珠
黃淑英
黃淑英
葉宜津
葉宜津
王幸男
王幸男
田秋堇
田秋堇
余天
余天
高志鵬
高志鵬
郭榮宗
郭榮宗
蔡煌瑯
蔡煌瑯
李俊毅
李俊毅
賴坤成
賴坤成
黃仁杼
黃仁杼
陳明文
陳明文
簡肇棟
簡肇棟
林淑芬
林淑芬
議案狀態
審查完畢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十九條及第五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十九條 營業人左列進項稅額,不得扣抵銷項稅額: 一、購進之貨物或勞務未依規定取得並保存第三十三條所列之憑證者。 二、非供本業及附屬業務使用之貨物或勞務。但為協助國防建設、慰勞軍隊及對政府捐獻者,不在此限。 三、交際應酬用之貨物或勞務。 四、酬勞員工個人之貨物或勞務。 五、自用乘人小汽車。 營業人專營第八條第一項免稅貨物或勞務者,其進項稅額不得申請退還。 營業人因兼營第八條第一項免稅貨物或勞務,或因本法其他規定而有部分不得扣抵情形者,其進項稅額不得扣抵銷項稅額之比例與計算辦法,由財政部定之。 第一項第一款有稅捐稽徵法第四十四條情事者,按該條條文規定處理。 第十九條 營業人左列進項稅額,不得扣抵銷項稅額: 一、購進之貨物或勞務未依規定取得並保存第三十三條所列之憑證者。 二、非供本業及附屬業務使用之貨物或勞務。但為協助國防建設、慰勞軍隊及對政府捐獻者,不在此限。 三、交際應酬用之貨物或勞務。 四、酬勞員工個人之貨物或勞務。 五、自用乘人小汽車。 營業人專營第八條第一項免稅貨物或勞務者,其進項稅額不得申請退還。 營業人因兼營第八條第一項免稅貨物或勞務,或因本法其他規定而有部分不得扣抵情形者,其進項稅額不得扣抵銷項稅額之比例與計算辦法,由財政部定之。
新增第四項。
第五十一條 納稅義務人,有左列情形之一者,除追繳稅款外,按所漏稅額處一倍或十倍罰鍰,並得停止其營業: 一、未依規定申請營業登記而營業者。 二、逾規定期限三十日未申報銷售額或統一發票明細表,亦未按應納稅額繳納營業稅者。 三、短報或漏報銷售額者。 四、申請註銷登記後,或經主管稽徵機關依本法規定停止其營業後,仍繼續營業者。 五、虛報進項稅額者。 六、逾規定期限三十日未依第三十六條第一項規定繳納營業稅者。 七、其他有漏稅事實者。 納稅義務人有前項第五款情形,若其取得非實際交易對象所開立之憑證,如經查明確有進貨事實及該項憑證確由實際銷貨之營利事業所交付,且實際銷貨之營利事業已依法處罰者,免予處罰。 第五十一條 納稅義務人,有左列情形之一者,除追繳稅款外,按所漏稅額處一倍或十倍罰鍰,並得停止其營業: 一、未依規定申請營業登記而營業者。 二、逾規定期限三十日未申報銷售額或統一發票明細表,亦未按應納稅額繳納營業稅者。 三、短報或漏報銷售額者。 四、申請註銷登記後,或經主管稽徵機關依本法規定停止其營業後,仍繼續營業者。 五、虛報進項稅額者。 六、逾規定期限三十日未依第三十六條第一項規定繳納營業稅者。 七、其他有漏稅事實者。
一、增列第二項。 二、比照「稅捐稽徵法」第四十四條,98年12月15日立法院修正三讀條文之內容予以修正,以保障殷實之納稅義務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