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緊急醫療救護法第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黃仁杼
黃仁杼
簡肇棟
簡肇棟
連署人
蘇震清
蘇震清
陳亭妃
陳亭妃
高志鵬
高志鵬
郭榮宗
郭榮宗
翁金珠
翁金珠
余天
余天
邱議瑩
邱議瑩
彭紹瑾
彭紹瑾
王幸男
王幸男
劉建國
劉建國
黃淑英
黃淑英
李俊毅
李俊毅
田秋堇
田秋堇
陳節如
陳節如
薛凌
薛凌
林淑芬
林淑芬
議案狀態
交付審查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緊急醫療救護法第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十七條 救護車應裝設警鳴器及紅色閃光燈,兩側漆紅色十字及機關(構)名稱,車身後部應漆許可字號。未經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准,不得為其他標幟。 前項救護車非因情況緊急,不得使用警鳴器及紅色閃光燈。 前項緊急情況,由主管機關定之。 第十七條 救護車應裝設警鳴器及紅色閃光燈,兩側漆紅色十字及機關(構)名稱,車身後部應漆許可字號。未經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准,不得為其他標幟。 前項救護車非因情況緊急,不得使用警鳴器及紅色閃光燈。
為避免不當使用,明定警鳴器使用時機由主管機關訂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