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送「健康統計資料使用收費標準」,請查照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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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isq

健康統計資料使用收費標準

制定條文 說明
第一條 本標準依規費法第十條規定訂定之。 本標準之訂定依據。
第二條 行政院衛生署(以下稱本署)健康統計資料(以下稱資料)使用收費如下: 一、資料編輯下載費:按各年度每一資料檔,每一欄位之資料收取新臺幣二百五十元,每一年度每一檔合計最低以新臺幣三千元計。 二、設備使用費:資料申請人需自行使用電腦設備時,每一工作站每四小時收取新臺幣九百元;未滿四小時者,以四小時計。 三、資料代處理分析費:每人日收取新臺幣一萬五千元,未滿一人日者,以一人日計。 本標準收費基準及金額。
第三條 政府機關因業務需要,函經本署同意者,得免收資料編輯下載費及設備使用費。 提供各資料檔之機關(構),使用其所提供之資料檔時,得免予收取前條第一款之費用,但使用非該機關(構)所提供之資料檔時,仍需依前條規定收費。 一、本條第一項及本條第二項有關提供各資料檔之機關,使用其所提供之資料檔部份符合規費法第十二條第二款得減免之規定。 二、本條第二項有關提供各資料檔之機構,使用其所提供之資料檔部份符合規費法第十二條第一款得減免之規定。 三、提供各資料檔之機關有內政部、行政院主計處、行政院原住民委員會、本署中央健康保險局、本署國民健康局、本署疾病管制局,未來可能再增加新機關。 四、未來可能提供各資料檔之機構有台灣腎臟醫學會、中華民國糖尿病學會、中華民國重症醫學會、台灣老人急重症醫學會等。
第四條 本標準自中華民國一百年一月一日施行。 本標準之施行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