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江義雄
江義雄
連署人
李明星
李明星
馬文君
馬文君
趙麗雲
趙麗雲
鄭金玲
鄭金玲
羅淑蕾
羅淑蕾
黃偉哲
黃偉哲
陳杰
陳杰
楊麗環
楊麗環
郭素春
郭素春
林德福
林德福
蔣孝嚴
蔣孝嚴
朱鳳芝
朱鳳芝
蔡正元
蔡正元
丁守中
丁守中
林明溱
林明溱
陳秀卿
陳秀卿
張嘉郡
張嘉郡
劉盛良
劉盛良
侯彩鳳
侯彩鳳
楊仁福
楊仁福
帥化民
帥化民
盧秀燕
盧秀燕
吳育昇
吳育昇
議案狀態
交付審查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二 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者,得命被告於一定期間內遵守或履行下列各款事項: 一、向被害人道歉。 二、立悔過書。 三、向被害人支付相當數額之財產或非財產上之損害賠償。 四、向公庫支付一定之金額。 五、向該管檢察署指定之政府機關、政府機構、行政法人、社區或其他符合公益目的之機構或團體提供四十小時以上二百四十小時以下之義務勞務。 六、完成戒癮治療、精神治療、心理輔導或其他適當之處遇措施。 七、保護被害人安全之必要命令。 八、預防再犯所為之必要命令。 檢察官命被告遵守或履行前項第三款至第六款之事項,應得被告之同意;第三款、第四款並得為民事強制執行名義。 第一項情形,應附記於緩起訴處分書內。 第一項之期間,不得逾緩起訴期間。 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二 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者,得命被告於一定期間內遵守或履行下列各款事項: 一、向被害人道歉。 二、立悔過書。 三、向被害人支付相當數額之財產或非財產上之損害賠償。 四、向公庫或該管檢察署指定之公益團體、地方自治團體支付一定之金額。 五、向該管檢察署指定之政府機關、政府機構、行政法人、社區或其他符合公益目的之機構或團體提供四十小時以上二百四十小時以下之義務勞務。 六、完成戒癮治療、精神治療、心理輔導或其他適當之處遇措施。 七、保護被害人安全之必要命令。 八、預防再犯所為之必要命令。 檢察官命被告遵守或履行前項第三款至第六款之事項,應得被告之同意;第三款、第四款並得為民事強制執行名義。 第一項情形,應附記於緩起訴處分書內。 第一項之期間,不得逾緩起訴期間。
一、查犯罪行為除有對個人法益之侵害外,亦有屬對國家法益、社會法益之侵害,犯罪行為人對國家、社會所為之補償行為,應以國家整體為對象;爰此,修正本條第四款,被告經檢察官命支付緩起訴處分金者,一律向公庫繳納,並由法務部成立專戶,除依犯罪被害人保護法部分充作犯罪被害補償金外,其餘按比例分配予各地方自治團體用作公益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