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
| 第四十四條 (刪除) | 第四十四條 不在地主之土地,應由該管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按年查明,依法加徵其地價稅。 |
一、本條刪除。
二、為配合「土地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刪除第八條、第三十四條、第一百七十二條第二項及第一百七十五條不在地主相關條文之修正,本條爰予刪除。 |
|
| 第四十五條 (刪除) | 第四十五條 土地所有權人於其不在地主情形消滅時,應申報該管直轄市或縣(市)地政機關。但自申報之日起,經過一年後,始得免除土地法第一百七十五條之限制。 |
一、本條刪除。
二、為配合「土地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刪除第八條、第三十四條、第一百七十二條第二項及第一百七十五條不在地主相關條文之修正,本條爰予刪除。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