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為修正「工業區開發管理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名稱為「產業園區開發管理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及條文,請查照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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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isq

工業區開發管理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修正條文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一條 經濟部為因應產業園區發展之需要,健全產業園區之管理,特依產業創新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四十九條第一項規定,設置產業園區開發管理基金(以下簡稱本基金),並依預算法第二十一條規定訂定本辦法。 第一條 經濟部為加速工業區開發,健全工業區管理,特依促進產業升級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五十五條第二項規定,設置工業區開發管理基金(以下簡稱本基金),並依同條第三項及預算法第二十一條規定訂定本辦法。
配合本條例第四十九條第一項規定,爰修正本基金之設置目的、名稱及法源依據。
第二條 (刪除) 一、本條刪除。 二、本辦法本次係全案修正,本條文內容業於九十三年五月十二日修正刪除,爰予刪除。
第二條 本基金為預算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所定之特種基金,隸屬於經濟作業基金項下,編製附屬單位預算之分預算,以經濟部(以下簡稱本部)為主管機關,並以本部工業局為管理機關。 第三條 本基金為預算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所定之特種基金,隸屬於經濟作業基金項下,編製附屬單位預算之分預算,以經濟部(以下簡稱本部)為主管機關,並以本部工業局為管理機關。
條次變更,文字內容未修正。
第三條 本基金之來源如下: 一、依本條例收取之回饋金。 二、融貸資金之利息。 三、依本條例第四十八條規定繳交之款項。 四、產業園區維護費、使用費、管理費、服務費及權利金。 五、產業園區開發完成後之結餘款。 六、由政府循預算程序之撥款。 七、基金孳息。 八、投資產業園區相關事業之收益。 九、依本條例第四十七條第一項規定收取之超過成本收入。 十、其他有關之收入。 第四條 本基金之來源如下: 一、出售工業區土地或建築物時,依本條例第五十五條第一項規定由承購人繳付之款項。 二、出售工業區土地或建築物時,超過成本之收入。 三、工業區內各使用人繳納之權利金、管理費、使用費、維護費或其他服務費。 四、依本條例第五十二條規定所繳付之管理費。 五、工業區開發完成後之結餘款。 六、工業區開發之投資或參加投資於工業區相關服務性事業之投資收益。 七、工業區內使用人繳納之租金。 八、工業區開發貸款利息收入。 九、本基金之孳息收入。 十、政府編列預算撥充。 十一、其他有關收入。
一、條次變更。 二、配合本條例第四十九條第三項規定,爰修正本基金之來源。 三、鑒於現行條文第七款「工業區內使用人繳納之租金」非屬本條例第四十九條第三項第一款至第九款所列本基金來源之一,爰併入修正條文第十款「其他有關之收入」之範圍。
第四條 本基金之用途如下: 一、供產業園區開發之融貸資金。 二、產業園區內土地或建築物,長期未能租售,致租售價格超過附近使用性質相同之土地或建築物者,其所增加開發成本利息之補貼。 三、產業園區或其周邊相關公共設施之興建、維護或改善。 四、產業園區管理機構之營運。 五、產業園區或其周邊受影響區域環境保護之改善。 六、產業園區之相關研究、規劃或宣導。 七、產業園區相關事業之投資。 八、產業園區內重大公共意外事故之後續救助、補償之定額支出。 九、其他有關之支出。 第五條 本基金之用途如下: 一、參加工業區開發之投資或融貸資金供工業區之開發。 二、參加投資於工業區相關之事業。 三、配合政策需要,投資開發工業區之公民營事業。 四、工業區內供公共使用之土地及公共建築物與設施之管理維護費。 五、本條例第四十三條第二項規定之補償費。 六、工業區管理機構營運經費。 七、工業區相關研究規劃、宣導經費。 八、工業區土地或建築物,長期未能租售,致租售價格超過附近使用性質相同者,其所增加開發成本利息之補貼。 九、有關工業發展或工業區設置之建設經費。 十、改善工業區內及受影響鄰近土地環境保護之經費。 十一、改善工業區聯外公共設施之經費。 十二、其他直接使用於工業區之支出。
一、條次變更。 二、配合本條例第四十九條第四項規定,爰修正本基金之用途。
第五條 本基金之保管及運用應注重收益性及安全性,其存儲並應依公庫法及其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六條 本基金之保管及運用應注重收益性及安全性,其存儲並應依國庫法及其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一、條次變更。 二、配合九十八年五月六日修正公庫法增訂第七條第二項之規定,爰將「國庫法」修正為「公庫法」。
第六條 本基金為應業務需要,得購買政府公債、國庫券或其他短期票券。 第六條之一 本基金為應業務需要,得購買政府公債、國庫券或其他短期票券。
條次變更,文字內容未修正。
第七條 (刪除) 一、本條刪除。 二、本辦法本次係全案修正,本條文內容業於九十一年九月二十四日修正刪除,爰予刪除。
第八條 (刪除) 本條刪除,理由同現行第七條說明二。
第九條 (刪除) 本條刪除,理由同現行第七條說明二。
第七條 本基金有關預算編製及執行、決算編造,依預算法、會計法、決算法、審計法及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十條 本基金有關預算編製及執行、決算編造,依預算法、會計法、決算法、審計法及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條次變更,文字內容未修正。
第八條 本基金會計事務之處理,應依規定訂定會計制度。 第十一條 本基金會計事務之處理,應依規定訂定會計制度。
條次變更,文字內容未修正。
第九條 本基金年度決算如有賸餘,應依規定辦理分配。 第十二條 本基金年度決算如有賸餘,得循預算程序撥充基金或以未分配賸餘處理。
一、條次變更。 二、修正本基金年度決算賸餘之處理原則,以符一般非營業特種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之體例。
第十條 本基金結束時,應予結算,其餘存權益應解繳國庫。 第十三條 本基金結束時,應予結算,其餘存權益應解繳國庫。
條次變更,文字內容未修正。
第十一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第十四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條次變更,文字內容未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