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為修正「擴大家庭農場經營規模協助農民購買耕地貸款辦法」第七條條文,請查照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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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isq

擴大家庭農場經營規模協助農民購買耕地貸款辦法第七條修正條文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七條 本貸款之對象如下: 一、年齡在十八歲以上六十五歲以下,購置或交換耕地以實際從事農業經營之家庭農場農民,並符合下列各目條件者: (一)借款人購置或交換耕地後,其家庭農場經營耕地總面積應達一公頃以上。但購置或交換與其原家庭農場經營耕地相毗鄰之耕地或離農轉業農戶之全部耕地者,不在此限。 (二)購置或交換之耕地座落須與其原家庭農場經營耕地位於同一或毗鄰地段。但離島地區得不受同一或毗鄰地段之限制。 (三)家庭農場經營耕地在申請貸款前三年內有出售、贈與或委託經營者,就其購置之耕地面積超過出售、贈與或委託經營之耕地面積部分核貸之。 二、家庭農場經營農業用地,因繼承經協議由一人繼承以從事農業經營,而需以現金補償其他繼承人。 三、農業學校畢業,年齡在十八歲以上四十五歲以下,購置耕地面積零點五公頃以上,直接從事農業生產者。但購置離農轉業農戶之全部耕地者,不受此限。 四、農地重劃區內之現耕農民,購置下列耕地以從事農業經營者: (一)標購抵付工程費之抵費地與零星集中耕地。 (二)購置毗鄰之耕地。 五、三七五租約耕地之佃農購置地主讓售之耕地以從事農業經營。 六、經中央主管機關專案核准之農業訓練累積達四十小時以上,購置耕地面積零點五公頃以上,直接從事農業生產者。 七、購買台灣農林股份有限公司所有三七五租約耕地以從事農業經營者。 前項第一款實際從事農業經營之家庭農場農民,有傑出表現,經縣(市)級以上政府機關表揚之專業農民,不受年齡之限制。 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二款之借款人無務農經驗者,於貸款前應取得由政府機關、學術機構或農、漁會出具最近五年辦理有關農藥安全及生態保護之基本農業訓練累積十小時以上之證明。 第七條 本貸款之對象如下: 一、年齡在十八歲以上六十五歲以下,購置或交換耕地以實際從事農業經營之家庭農場農民,並符合下列各目條件者: (一)借款人購置或交換耕地後,其家庭農場經營耕地總面積應達一公頃以上。但購置或交換與其原家庭農場經營耕地相毗鄰之耕地或離農轉業農戶之全部耕地者,不在此限。 (二)購置或交換之耕地座落須與其原家庭農場經營耕地位於同一或毗鄰地段。但離島地區得不受同一或毗鄰地段之限制。 (三)家庭農場經營耕地在申請貸款前三年內有出售、贈與或委託經營者,就其購置之耕地面積超過出售、贈與或委託經營之耕地面積部分核貸之。 二、家庭農場經營農業用地,因繼承經協議由一人繼承以從事農業經營,而需以現金補償其他繼承人。 三、農業學校畢業,年齡在十八歲以上四十五歲以下,購置耕地面積零點五公頃以上,直接從事農業生產。但購置離農轉業農戶之全部耕地者,不受此限。 四、農地重劃區內之現耕農民,購置下列耕地以從事農業經營者: (一)標購抵付工程費之抵費地與零星集中耕地。 (二)購置毗鄰之耕地。 五、三七五租約耕地之佃農購置地主讓售之耕地以從事農業經營。 六、經中央主管機關專案核准之農業訓練累積達四十小時以上,購置耕地面積零點五公頃以上,直接從事農業生產。 前項第一款實際從事農業經營之家庭農場農民,有傑出表現,經縣(市)級以上政府機關表揚之專業農民,不受年齡之限制。 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二款之借款人無務農經驗者,於貸款前應取得由政府機關、學術機構或農、漁會出具最近五年辦理有關農藥安全及生態保護之基本農業訓練累積十小時以上之證明。
一、增列第一項第七款。 二、政府自四十年起陸續推動耕地三七五減租、放領公有耕地等土地改革政策,以達耕者有其田目標。惟部分佃農囿於土地管理制度異動,原管理機構台灣農林股份有限公司民營化,目前土地已屬該公司所有,使該等農民喪失取得放領土地之機會,致生民怨。 三、監察院九十九年三月五日以(九九)院台內字第○九九一九○○二二五號函附調查意見,認為政府機關對於歷年處理過程難謂無處事不力之失,應積極協調處理,藉贖前愆,而紓民怨。 四、為使該等農民有取得賴以維生營農土地之機會,該等農民若獲農林公司同意讓售耕地,其價購土地資金如有融資需求,有必要予以協助。爰增列第一項第七款,將該等農民納入貸款對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