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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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三條 小規模營業人、依法取得資格之視覺功能障礙者經營之按摩業及其他經財政部規定免予申報銷售額之營業人,其營業稅稅率為百分之一。 農產品批發市場之承銷人及銷售農產品之小規模營業人,其營業稅稅率為百分之零點一。 前二項小規模營業人,指第十一條、第十二條所列各業以外之規模狹小,平均每月銷售額未達財政部規定標準而按查定課徵營業稅之營業人。 | 第十三條 小規模營業人及其他經財政部規定免予申報銷售額之營業人,其營業稅稅率為百分之一。 農產品批發市場之承銷人及銷售農產品之小規模營業人,其營業稅稅率為百分之零點一。 前二項小規模營業人,指第十一條、第十二條所列各業以外之規模狹小,平均每月銷售額未達財政部規定標準而按查定課徵營業稅之營業人。 |
一、民國九十七年十月三十一日大法官釋字第六四九號解釋文認定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規定與憲法第七條平等權、第十五條工作權及第二十三條比例原則之規定不符,該條文自解釋公布之日起至遲於屆滿三年時失其效力。
二、現行視障按摩者是否核課營業稅的規定,乃依據財政部賦稅署七十七年三月七日台稅二發第七七○○四四二三五號函函示及財政部八十四年七月十二日台財稅第八四一六三四八四五號函函示辦理。個人按摩或集數人從事按摩,認屬技藝自力營生之人,非屬營業稅課稅範圍,自無營業稅課稅問題,免辦營業登記,免徵營業稅,並無課徵營利事業所得稅問題。
三、但較具規模之盲人按摩院或中心,或由非營利組織經營之視障按摩中心均以和其他行業別同一之營業稅稅率百分之五核課營業稅。
四、為因應大法官六四九號解釋所帶來的按摩市場衝擊,並鼓勵視障按摩進行營業登記擴大市場競爭力,爰將「依法取得資格之視覺功能障礙者」經營之按摩業之營業稅稅率,比照小規模營業者、及經財政部規定免予申報銷售額之營業人(包括:理髮業、沐浴業、計程車業、其他經財政部核定之營業-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施行細則第十條)以百分之一為其營業稅核課稅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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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三條 農產品批發市場之承銷人、銷售農產品之小規模營業人、小規模營業人、依法取得資格之視覺功能障礙者經營之按摩業及其他經財政部規定免予申報銷售額之營業人,除申請按本章第一節規定計算營業稅額並依第三十五條規定申報繳納者外,就主管稽徵機關查定之銷售額按第十三條規定之稅率計算營業稅額。 | 第二十三條 農產品批發市場之承銷人、銷售農產品之小規模營業人、小規模營業人及其他經財政部規定免予申報銷售額之營業人,除申請按本章第一節規定計算營業稅額並依第三十五條規定申報繳納者外,就主管稽徵機關查定之銷售額按第十三條規定之稅率計算營業稅額。 |
依第十三條修正條文文字進行修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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