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工退休金條例第二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楊麗環
楊麗環
蔣孝嚴
蔣孝嚴
江玲君
江玲君
曹爾忠
曹爾忠
徐中雄
徐中雄
鍾紹和
鍾紹和
林鴻池
林鴻池
連署人
林明溱
林明溱
王幸男
王幸男
黃偉哲
黃偉哲
林建榮
林建榮
翁重鈞
翁重鈞
徐少萍
徐少萍
帥化民
帥化民
侯彩鳳
侯彩鳳
黃義交
黃義交
紀國棟
紀國棟
劉盛良
劉盛良
盧秀燕
盧秀燕
蔡正元
蔡正元
吳育昇
吳育昇
蔣乃辛
蔣乃辛
楊仁福
楊仁福
林滄敏
林滄敏
議案狀態
交付審查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勞工退休金條例第二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二十四條 勞工年滿六十歲,工作年資滿十五年以上者,得請領月退休金。但工作年資未滿十五年者,應請領一次退休金。身心障礙勞工退休之年齡,依勞工保險條例第五十八條第一項之規定。 前項工作年資採計,以實際提繳退休金之年資為準。年資中斷者,其前後提繳年資合併計算。 勞工不適用勞動基準法時,於有第一項規定情形者,始得請領。 第二十四條 勞工年滿六十歲,工作年資滿十五年以上者,得請領月退休金。但工作年資未滿十五年者,應請領一次退休金。 前項工作年資採計,以實際提繳退休金之年資為準。年資中斷者,其前後提繳年資合併計算。 勞工不適用勞動基準法時,於有第一項規定情形者,始得請領。
為求政策一致性,有關身心障礙者提前退休之機制,援用勞工保險條例第五十八條第一項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