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工保險條例第五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楊麗環
楊麗環
蔣孝嚴
蔣孝嚴
曹爾忠
曹爾忠
徐中雄
徐中雄
鍾紹和
鍾紹和
蔡錦隆
蔡錦隆
林鴻池
林鴻池
郭素春
郭素春
管碧玲
管碧玲
連署人
林明溱
林明溱
王幸男
王幸男
林建榮
林建榮
黃偉哲
黃偉哲
李鴻鈞
李鴻鈞
翁重鈞
翁重鈞
侯彩鳳
侯彩鳳
黃義交
黃義交
紀國棟
紀國棟
劉盛良
劉盛良
朱鳳芝
朱鳳芝
吳育昇
吳育昇
蔣乃辛
蔣乃辛
楊仁福
楊仁福
林滄敏
林滄敏
議案狀態
交付審查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勞工保險條例第五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五十八條 年滿六十歲或身心障礙者年滿五十歲有保險年資者,得依下列規定請領老年給付: 一、保險年資合計滿十五年者,請領老年年金給付。 二、保險年資合計未滿十五年者,請領老年一次金給付。 本條例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七月十七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有保險年資者,於符合下列規定之一時,除依前項規定請領老年給付外,亦得選擇一次請領老年給付,經保險人核付後,不得變更: 一、參加保險之年資合計滿一年,年滿六十歲或女性被保險人年滿五十五歲退職者。 二、參加保險之年資合計滿十五年,年滿五十五歲退職者。 三、在同一投保單位參加保險之年資合計滿二十五年退職者。 四、參加保險之年資合計滿二十五年,年滿五十歲退職者。 五、擔任具有危險、堅強體力等特殊性質之工作合計滿五年,年滿五十五歲退職者。 依前二項規定請領老年給付者,應辦理離職退保。 被保險人請領老年給付者,不受第三十條規定之限制。 第一項老年給付之請領年齡,於本條例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七月十七日修正之條文施行之日起,第十年提高一歲,其後每二年提高一歲,以提高至六十五歲為限。身心障礙者不在此限。 被保險人已領取老年給付者,不得再行參加勞工保險。 被保險人擔任具有危險、堅強體力等特殊性質之工作合計滿十五年,年滿五十五歲,並辦理離職退保者,得請領老年年金給付,且不適用第五項及第五十八條之二規定。 第二項第五款及前項具有危險、堅強體力等特殊性質之工作,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五十八條 年滿六十歲有保險年資者,得依下列規定請領老年給付: 一、保險年資合計滿十五年者,請領老年年金給付。 二、保險年資合計未滿十五年者,請領老年一次金給付。 本條例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七月十七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有保險年資者,於符合下列規定之一時,除依前項規定請領老年給付外,亦得選擇一次請領老年給付,經保險人核付後,不得變更: 一、參加保險之年資合計滿一年,年滿六十歲或女性被保險人年滿五十五歲退職者。 二、參加保險之年資合計滿十五年,年滿五十五歲退職者。 三、在同一投保單位參加保險之年資合計滿二十五年退職者。 四、參加保險之年資合計滿二十五年,年滿五十歲退職者。 五、擔任具有危險、堅強體力等特殊性質之工作合計滿五年,年滿五十五歲退職者。 依前二項規定請領老年給付者,應辦理離職退保。 被保險人請領老年給付者,不受第三十條規定之限制。 第一項老年給付之請領年齡,於本條例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七月十七日修正之條文施行之日起,第十年提高一歲,其後每二年提高一歲,以提高至六十五歲為限。 被保險人已領取老年給付者,不得再行參加勞工保險。 被保險人擔任具有危險、堅強體力等特殊性質之工作合計滿十五年,年滿五十五歲,並辦理離職退保者,得請領老年年金給付,且不適用第五項及第五十八條之二規定。 第二項第五款及前項具有危險、堅強體力等特殊性質之工作,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一、身心障礙者於先天或後天的障礙,其生命歷程的現象與過程可能不同於常人,而且其老化的程度與速度比一般人快。96年8月勞委會身心障礙者勞動調查中,曾經工作過者的失業原因以「體力無法勝任」占18%最高。故於法上針對身心障礙者建置提早退休機制是需要。 二、目前國內關於身心障礙者老化現象的基礎研究有限,例如身障者老化年齡的界定、老化的速度與程度等不清楚,故暫用有身心障礙者身分,且年滿五十歲即可申請提早退休。 三、此外,老年給付之請領年齡,於本條例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七月十七日修正之條文施行之日起,第十年提高一歲,其後每二年提高一歲,以提高至六十五歲為限,增加身心障礙者不在此限,以便其請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