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刑法第二百二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蔡錦隆
蔡錦隆
蔣乃辛
蔣乃辛
羅淑蕾
羅淑蕾
鄭金玲
鄭金玲
江玲君
江玲君
丁守中
丁守中
連署人
郭素春
郭素春
盧秀燕
盧秀燕
侯彩鳳
侯彩鳳
洪秀柱
洪秀柱
羅明才
羅明才
蔣孝嚴
蔣孝嚴
吳清池
吳清池
蔡正元
蔡正元
林建榮
林建榮
劉盛良
劉盛良
翁重鈞
翁重鈞
趙麗雲
趙麗雲
徐少萍
徐少萍
吳育昇
吳育昇
張嘉郡
張嘉郡
朱鳳芝
朱鳳芝
楊仁福
楊仁福
林滄敏
林滄敏
議案狀態
審查完畢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中華民國刑法第二百二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二百二十七條 (未成年人) 對未滿七歲之男女為性交者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對未滿七歲之男女為猥褻之行為者,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對於七歲以上未滿十四歲之男女性交者,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對於七歲以上未滿十四歲之男女為猥褻之行為者,處一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對於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男女為性交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對於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男女為猥褻之行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項、第三項及第五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二百二十七條 (未成年人) 對於未滿十四歲之男女為性交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對於未滿十四歲之男女為猥褻之行為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對於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男女為性交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對於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男女為猥褻之行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項、第三項之未遂犯罰之。
一、本條規定係對「合意性交」或「合意猥褻」行為之處罰。但七歲以下之男女無行為能力,根本沒有合意不合意的問題,因此,對未滿七歲之男女為性交或猥褻者,應單獨規定並加重刑罰。爰增訂本條第一項及第二項。 二、至於七歲以上未滿十四歲之男女,在民法歸為「限制行為能力之人」,雖具有某種程度意思表示能力,但對自己的身體及性事尚屬無知,自我保護能力不夠。因此,對於七歲以上未滿十四歲之男女為性交或猥褻者,亦應適度提高刑責,以資懲戒。爰修正原第一、二項改列為第三、四項。 三、原第三、四項不修正,項次改為第五、六項。 四、原第五項配合修正,項次改為第七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