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訴訟法第三百零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蔡錦隆
蔡錦隆
劉盛良
劉盛良
江玲君
江玲君
連署人
帥化民
帥化民
盧秀燕
盧秀燕
蔡正元
蔡正元
侯彩鳳
侯彩鳳
徐少萍
徐少萍
林建榮
林建榮
郭素春
郭素春
潘維剛
潘維剛
洪秀柱
洪秀柱
楊仁福
楊仁福
蔣孝嚴
蔣孝嚴
羅淑蕾
羅淑蕾
黃義交
黃義交
林滄敏
林滄敏
紀國棟
紀國棟
議案狀態
審查完畢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行政訴訟法第三百零四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三百零四條 撤銷判決確定者,關係機關應即為實現判決內容之必要處置。其於判決確定二個月後不為處置者,當事人得聲請高等行政法院強制執行。 第三百零四條 撤銷判決確定者,關係機關應即為實現判決內容之必要處置。
一、本條雖明文規定:行政訴訟判決確定者,關係機關應即為實現判決內容之必要處置。但關係機關往往不為必要之處置,置之不理,當事人無可奈何,因此,應明定:關係機關如不於一定期間處置者,有強制執行之機制。 二、爰修正本條增列「其於判決確定二個月後不為處置者,當事人得聲請高等行政法院強制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