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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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百零四條 撤銷判決確定者,關係機關應即為實現判決內容之必要處置。其於判決確定二個月後不為處置者,當事人得聲請高等行政法院強制執行。 | 第三百零四條 撤銷判決確定者,關係機關應即為實現判決內容之必要處置。 |
一、本條雖明文規定:行政訴訟判決確定者,關係機關應即為實現判決內容之必要處置。但關係機關往往不為必要之處置,置之不理,當事人無可奈何,因此,應明定:關係機關如不於一定期間處置者,有強制執行之機制。
二、爰修正本條增列「其於判決確定二個月後不為處置者,當事人得聲請高等行政法院強制執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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