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
| 第十一條 政府及公私立機構、團體應培養兒童及少年福利專業人員,定期辦理職前及在職訓練,建立督導、考核及敘薪、升遷制度,使具備足夠成熟專業知能,以執行本法所定之保護、輔導、療育及家庭服務等業務。 前項專業人員之考核、敘薪及升遷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 第十一條 政府及公私立機構、團體應培養兒童及少年福利專業人員,並應定期舉辦職前訓練及在職訓練。 |
兒童少年保護及家庭服務工作甚為複雜,深度涉及人民隱私、重大權益及天倫問題,其間,時常出現嚴重人際衝突、生命安全危機、天倫的抉擇、嚴重情緒失控與偏差行為等問題,非有成熟、幹練的工作人員,難有效處理;所需知能,除社會工作專業知能作基礎外,且需相當的法律及醫學常識作輔助,並需要豐富的生活經驗與智慧以為運作;故其人員的培養,需在職場上至少五至十年以上的操作與訓練,才能養成。因而,人員久任是必要的條件。如此辛苦、艱困的工作,除使命感外,也需要有足夠的誘因才能使人才留任,爰建議修訂本條文,以建立制度。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