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兒童及少年福利法第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楊麗環
楊麗環
連署人
葉宜津
葉宜津
賴坤成
賴坤成
江義雄
江義雄
侯彩鳳
侯彩鳳
林明溱
林明溱
曹爾忠
曹爾忠
鄭汝芬
鄭汝芬
鄭麗文
鄭麗文
徐少萍
徐少萍
丁守中
丁守中
黃義交
黃義交
陳節如
陳節如
王幸男
王幸男
林建榮
林建榮
徐耀昌
徐耀昌
議案狀態
三讀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兒童及少年福利法第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十一條 政府及公私立機構、團體應培養兒童及少年福利專業人員,定期辦理職前及在職訓練,建立督導、考核及敘薪、升遷制度,使具備足夠成熟專業知能,以執行本法所定之保護、輔導、療育及家庭服務等業務。 前項專業人員之考核、敘薪及升遷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十一條 政府及公私立機構、團體應培養兒童及少年福利專業人員,並應定期舉辦職前訓練及在職訓練。
兒童少年保護及家庭服務工作甚為複雜,深度涉及人民隱私、重大權益及天倫問題,其間,時常出現嚴重人際衝突、生命安全危機、天倫的抉擇、嚴重情緒失控與偏差行為等問題,非有成熟、幹練的工作人員,難有效處理;所需知能,除社會工作專業知能作基礎外,且需相當的法律及醫學常識作輔助,並需要豐富的生活經驗與智慧以為運作;故其人員的培養,需在職場上至少五至十年以上的操作與訓練,才能養成。因而,人員久任是必要的條件。如此辛苦、艱困的工作,除使命感外,也需要有足夠的誘因才能使人才留任,爰建議修訂本條文,以建立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