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為修正「度量衡業務委託辦法」第二條條文,請查照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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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isq

度量衡業務委託辦法第二條修正條文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二條 受委託執行度量衡業務之政府機關或團體(以下簡稱受託機關、構),應具備下列資格條件: 一、我國之行政機關(構)、公立或立案私立大專以上學校或公益法人。 二、在國內具有完善之測試設備及場地,並足以執行受託業務。 三、具有財團法人全國認證基金會認證通過或度量衡專責機關評鑑通過之測試實驗室。 四、置有符合下列資格之技術主管及實際從事受託業務之專業技術人員: (一)技術主管應取得度量衡專責機關核發之甲級計量技術人員證書。 (二)實際從事受託業務之專業技術人員應取得度量衡專責機關核發之乙級計量技術人員證書。 五、經營之他項業務與受託業務無利害關係,且不影響受託業務之公正執行。 前項第四款第一目之技術主管,應於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取得甲級計量技術人員證書;第二目實際從事受託業務之專業技術人員,應於中華民國一百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取得乙級計量技術人員證書。 於前項規定期限前,未取得甲級或乙級計量技術人員證書,而具備下列資格條件者,得繼續為第一項第四款之之技術主管及實際從事受託業務之專業技術人員: 一、技術主管應為大專以上學校理、工科、系畢業,並從事相關測試工作三年以上。 二、實際從事受託業務之專業技術人員,應為大專以上學校畢業,並從事相關測試工作一年以上,或高中(職)學校畢業,並從事相關測試工作三年以上。 第二條 受委託執行度量衡業務之政府機關或團體(以下簡稱受託機關、構),應具備下列資格條件: 一、在國內具有完善之測試設備及場地,並足以執行受託業務。 二、具有財團法人全國認證基金會認證通過或度量衡專責機關評鑑通過之測試實驗室。 三、置有符合下列資格之技術主管及實際從事受託業務之專業技術人員: (一)技術主管應取得度量衡專責機關核發之計量技術師證書。 (二)實際從事受託業務之專業技術人員應取得度量衡專責機關核發之計量技術士證書。 四、經營之他項業務與受託業務無利害關係,且不影響受託業務之公正執行。 前項第二款基金會尚未成立前,為具有中華民國實驗室認證體系(CNLA)認證通過之測試實驗室。 計量技術人員管理辦法未施行前至施行滿一年之期間內,第一項第三款之技術主管及實際從事受託業務之專業技術人員,應具備下列資格條件: 一、技術主管應為大專以上學校理、工科、系畢業,並從事相關測試工作三年以上者。 二、實際從事受託業務之專業技術人員,應為大專以上學校畢業,並從事相關測試工作一年以上,或高中(職)學校畢業,並從事相關測試工作三年以上者。
一、參考商品檢驗業務委託辦法第六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及考量執行法定度量衡器檢定,影響民眾權益甚鉅,受委託者須具公正性,爰增訂第一項第一款受託機關(構)之組織型態,以下款次遞移。 二、因計量技術人員管理辦法於九十九年三月八日修正,爰配合修正第一項第四款第一目及第二目之資格,並於修正條文第二項及第三項增訂取得資格之落日條款及過渡規定。 三、因全國認證基金會已於九十二年九月十七日完成設立,爰刪除現行條文第二項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