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為修正「專利法施行細則」部分條文,請查照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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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查完畢(逾審查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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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isq

專利法施行細則部分條文修正條文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十一條 本法第二十七條第一項所定之十二個月,自在與中華民國相互承認優先權之國家或世界貿易組織會員第一次申請日之次日起算至本法第二十五條第三項規定之申請日止。 本法第一百二十九條第二項所定之六個月,自在與中華民國相互承認優先權之國家或世界貿易組織會員第一次申請日之次日起算至本法第一百十六條第三項規定之申請日止。 第十一條 本法第二十七條第一項所定之十二個月,自外國第一次申請日之次日起算至本法第二十五條第三項規定之申請日止。 本法第一百二十九條第二項所定之六個月,自外國第一次申請日之次日起算至本法第一百十六條第三項規定之申請日止。
配合本法第二十七條規定,文字修正。
第二十二條 依本法第二十八條第二項規定檢送與中華民國相互承認優先權之國家或世界貿易組織會員證明受理之申請文件應為正本,不得以影本代之。 第二十二條 依本法第二十八條第二項規定檢送外國政府證明受理之申請文件應為正本,不得以影本代之。
配合本法第二十八條第二項規定,文字修正。
第五十三條 專利權簿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發明、新型名稱或新式樣物品名稱。 二、專利權期限。 三、專利權人姓名或名稱、國籍、住居所或營業所。 四、委任專利代理人者,其姓名及事務所。 五、申請日及申請案號。 六、主張本法第二十七條第一項優先權之各第一次申請專利之國家或世界貿易組織會員、申請案號及申請日。 七、主張本法第二十九條第一項優先權之各申請案號及申請日。 八、公告日及專利證書號數。 九、聯合新式樣專利案之申請日及公告日。 十、專利權讓與或繼承登記之年、月、日及受讓人、繼承人之姓名或名稱。 十一、專利權信託、塗銷或歸屬登記之年、月、日及委託人、受託人之姓名或名稱。 十二、被授權人之姓名或名稱及授權登記之年、月、日。 十三、專利權質權設定、變更或消滅登記之年、月、日及質權人姓名或名稱。 十四、特許實施權人姓名或名稱、國籍、住居所或營業所及核准或廢止之年、月、日。 十五、補發證書之事由及年、月、日。 十六、延長或延展專利權期限及核准之年、月、日。 十七、專利權消滅或撤銷之事由及其年、月、日。 十八、寄存機構名稱、寄存日期及號碼。 十九、其他有關專利之權利及法令所定之一切事項。 第五十三條 專利權簿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發明、新型名稱或新式樣物品名稱。 二、專利權期限。 三、專利權人姓名或名稱、國籍、住居所或營業所。 四、委任專利代理人者,其姓名及事務所。 五、申請日及申請案號。 六、主張本法第二十七條第一項優先權之各第一次申請專利之國家、申請案號及申請日。 七、主張本法第二十九條第一項優先權之各申請案號及申請日。 八、公告日及專利證書號數。 九、聯合新式樣專利案之申請日及公告日。 十、專利權讓與或繼承登記之年、月、日及受讓人、繼承人之姓名或名稱。 十一、專利權信託、塗銷或歸屬登記之年、月、日及委託人、受託人之姓名或名稱。 十二、被授權人之姓名或名稱及授權登記之年、月、日。 十三、專利權質權設定、變更或消滅登記之年、月、日及質權人姓名或名稱。 十四、特許實施權人姓名或名稱、國籍、住居所或營業所及核准或廢止之年、月、日。 十五、補發證書之事由及年、月、日。 十六、延長或延展專利權期限及核准之年、月、日。 十七、專利權消滅或撤銷之事由及其年、月、日。 十八、寄存機構名稱、寄存日期及號碼。 十九、其他有關專利之權利及法令所定之一切事項。
一、第一款至第五款、第七款至第十九款未修正。 二、第六款配合本法第二十七條規定,文字修正。
第五十四條 專利專責機關公開發明專利申請案時,應將下列事項公開之: 一、申請案號。 二、公開編號。 三、公開日。 四、國際專利分類。 五、申請日。 六、發明名稱。 七、發明人姓名。 八、申請人姓名或名稱、住居所或營業所。 九、委任專利代理人者,其姓名。 十、發明摘要。 十一、最能代表該發明技術特徵之圖式。 十二、主張本法第二十七條第一項優先權之各第一次申請專利之國家或世界貿易組織會員、申請案號及申請日。 十三、主張本法第二十九條第一項優先權之各申請案號及申請日。 十四、有無申請實體審查。 十五、有無申請補充、修正。 經公開之申請案,任何人均得申請閱覽、抄錄、攝影或影印其說明書或圖式。 第五十四條 專利專責機關公開發明專利申請案時,應將下列事項公開之: 一、申請案號。 二、公開編號。 三、公開日。 四、國際專利分類。 五、申請日。 六、發明名稱。 七、發明人姓名。 八、申請人姓名或名稱、住居所或營業所。 九、委任專利代理人者,其姓名。 十、發明摘要。 十一、最能代表該發明技術特徵之圖式。 十二、主張本法第二十七條第一項優先權之各第一次申請專利之國家、申請案號及申請日。 十三、主張本法第二十九條第一項優先權之各申請案號及申請日。 十四、有無申請實體審查。 十五、有無申請補充、修正。 經公開之申請案,任何人均得申請閱覽、抄錄、攝影或影印其說明書或圖式。
一、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十一款、第十三款至第十五款及第二項未修正。 二、第一項第十二款配合本法第二十七條規定,文字修正。
第五十五條 專利專責機關公告專利時,應將下列事項刊載專利公報: 一、專利證書號數。 二、公告日。 三、發明專利之公開編號及公開日。 四、國際專利分類或國際工業設計分類。 五、申請日。 六、申請案號。 七、發明、新型名稱或新式樣物品名稱。 八、發明人或創作人姓名。 九、申請人姓名或名稱、住居所或營業所。 十、委任專利代理人者,其姓名。 十一、發明專利或新型專利之申請專利範圍及圖式;新式樣專利之圖面。 十二、圖式簡單說明或圖面說明。 十三、主張本法第二十七條第一項優先權之各第一次申請專利之國家或世界貿易組織會員、申請案號及申請日。 十四、主張本法第二十九條第一項優先權之各申請案號及申請日。 十五、生物材料或利用生物材料之發明之寄存機構名稱、寄存日期及寄存號碼。 第五十五條 專利專責機關公告專利時,應將下列事項刊載專利公報: 一、專利證書號數。 二、公告日。 三、發明專利之公開編號及公開日。 四、國際專利分類或國際工業設計分類。 五、申請日。 六、申請案號。 七、發明、新型名稱或新式樣物品名稱。 八、發明人或創作人姓名。 九、申請人姓名或名稱、住居所或營業所。 十、委任專利代理人者,其姓名。 十一、發明專利或新型專利之申請專利範圍及圖式;新式樣專利之圖面。 十二、圖式簡單說明或圖面說明。 十三、主張本法第二十七條第一項優先權之各第一次申請專利之國家、申請案號及申請日。 十四、主張本法第二十九條第一項優先權之各申請案號及申請日。 十五、生物材料或利用生物材料之發明之寄存機構名稱、寄存日期及寄存號碼。
一、第一款至第十二款、第十四款及第十五款未修正。 二、第十三款配合本法第二十七條規定,文字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