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稅法第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余天
余天
邱議瑩
邱議瑩
高志鵬
高志鵬
蘇震清
蘇震清
劉建國
劉建國
黃偉哲
黃偉哲
陳明文
陳明文
葉宜津
葉宜津
陳瑩
陳瑩
陳亭妃
陳亭妃
林淑芬
林淑芬
連署人
陳節如
陳節如
黃淑英
黃淑英
李俊毅
李俊毅
王幸男
王幸男
涂醒哲
涂醒哲
彭紹瑾
彭紹瑾
柯建銘
柯建銘
管碧玲
管碧玲
田秋堇
田秋堇
黃仁杼
黃仁杼
簡肇棟
簡肇棟
蔡煌瑯
蔡煌瑯
薛凌
薛凌
潘孟安
潘孟安
蔡同榮
蔡同榮
陳啟昱
陳啟昱
議案狀態
交付審查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關稅法第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十三條 海關於進出口貨物放行之翌日起三個月內通知實施事後稽核者,得於進出口貨物放行之翌日起一年內對納稅義務人、貨物輸出人或其關係人實施完畢。依事後稽核結果如有應退、應補稅款者,應自貨物放行之翌日起一年三個月內完成退、補稅程序。 為調查證據之必要,海關執行前項事後稽核,得要求納稅義務人、貨物輸出人或其關係人提供與進出口貨物有關之紀錄、文件、會計帳冊及電腦相關檔案或資料庫等,或通知其至海關辦公處所備詢,或由海關人員至其場所調查;被調查人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 第一項所稱關係人,指與進出口貨物有關之報關業、運輸業、倉儲業、快遞業及其他企業、團體或個人。 海關執行第一項事後稽核工作,得請求相關機關及機構提供與進出口貨物有關之資料及其他文件。 海關實施事後稽核之範圍、程序、所需文件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財政部定之。 第十三條 海關於進出口貨物放行之翌日起六個月內通知實施事後稽核者,得於進出口貨物放行之翌日起二年內對納稅義務人、貨物輸出人或其關係人實施之。依事後稽核結果,如有應退、應補稅款者,應自貨物放行之翌日起三年內為之。 為調查證據之必要,海關執行前項事後稽核,得要求納稅義務人、貨物輸出人或其關係人提供與進出口貨物有關之紀錄、文件、會計帳冊及電腦相關檔案或資料庫等,或通知其至海關辦公處所備詢,或由海關人員至其場所調查;被調查人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 第一項所稱關係人,指與進出口貨物有關之報關業、運輸業、倉儲業、快遞業及其他企業、團體或個人。 海關執行第一項事後稽核工作,得請求相關機關及機構提供與進出口貨物有關之資料及其他文件。 海關實施事後稽核之範圍、程序、所需文件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財政部定之。
為達到事後稽核便民的目的,修正為事後稽核應於進出口貨物放行之翌日起三個月內通知,一年內實施完畢,一年三個月內完成應退或應補稅款所有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