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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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條 公務人員各種考試之應考考試類、科及分類、分科之應試科目,由考試院定之。 考試院得依用人機關請求及任用之實際需要,規定公務人員特種考試應考人之兵役狀況。 | 第五條 公務人員各種考試之應考年齡、考試類、科及分類、分科之應試科目,由考試院定之。 考試院得依用人機關請求及任用之實際需要,規定公務人員特種考試應考人之兵役狀況及性別條件。 |
一、為落實憲法第七條平等權之精神,刪除本條文第一項有關考試院得制訂應考年齡限制之規定。
二、為落實憲法第七條平等權之精神,刪除原條文第二項有關考試院得依用人機關請求及任用實際需要,針對性別條件設限之規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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