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人員考試法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邱議瑩
邱議瑩
葉宜津
葉宜津
蘇震清
蘇震清
黃偉哲
黃偉哲
陳瑩
陳瑩
高志鵬
高志鵬
陳明文
陳明文
劉建國
劉建國
余天
余天
連署人
簡肇棟
簡肇棟
黃仁杼
黃仁杼
賴坤成
賴坤成
李俊毅
李俊毅
涂醒哲
涂醒哲
陳節如
陳節如
薛凌
薛凌
黃淑英
黃淑英
管碧玲
管碧玲
柯建銘
柯建銘
田秋堇
田秋堇
余政道
余政道
蔡同榮
蔡同榮
彭紹瑾
彭紹瑾
郭玟成
郭玟成
陳亭妃
陳亭妃
郭榮宗
郭榮宗
蔡煌瑯
蔡煌瑯
翁金珠
翁金珠
議案狀態
交付審查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公務人員考試法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五條 公務人員各種考試之應考考試類、科及分類、分科之應試科目,由考試院定之。 考試院得依用人機關請求及任用之實際需要,規定公務人員特種考試應考人之兵役狀況。 第五條 公務人員各種考試之應考年齡、考試類、科及分類、分科之應試科目,由考試院定之。 考試院得依用人機關請求及任用之實際需要,規定公務人員特種考試應考人之兵役狀況及性別條件。
一、為落實憲法第七條平等權之精神,刪除本條文第一項有關考試院得制訂應考年齡限制之規定。 二、為落實憲法第七條平等權之精神,刪除原條文第二項有關考試院得依用人機關請求及任用實際需要,針對性別條件設限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