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邱議瑩
邱議瑩
葉宜津
葉宜津
蘇震清
蘇震清
簡肇棟
簡肇棟
陳瑩
陳瑩
劉建國
劉建國
黃偉哲
黃偉哲
郭榮宗
郭榮宗
高志鵬
高志鵬
余天
余天
連署人
陳亭妃
陳亭妃
陳節如
陳節如
余政道
余政道
陳明文
陳明文
蔡煌瑯
蔡煌瑯
黃仁杼
黃仁杼
薛凌
薛凌
田秋堇
田秋堇
蔡同榮
蔡同榮
賴坤成
賴坤成
翁金珠
翁金珠
涂醒哲
涂醒哲
柯建銘
柯建銘
李俊毅
李俊毅
黃淑英
黃淑英
郭玟成
郭玟成
彭紹瑾
彭紹瑾
議案狀態
交付審查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九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九條 本條例所定罰鍰之處罰,受處罰人接獲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後,於十五日內得不經裁決,逕依第九十二條第三項之罰鍰基準規定,向指定之處所繳納結案;不服舉發事實者,應於十五日內,向處罰機關陳述意見;其不依通知所定期限前往指定處所聽候裁決,且未依規定期限繳納罰鍰結案或向處罰機關陳述意見者,處罰機關得逕行裁決之。 本條例之罰鍰,應專款專用於改善道路交通,並不得提撥作為處理道路交通安全人員之獎勵金;其分配、提撥比例及運用等事項之辦法,由交通部會同內政部、財政部定之。 第九條 本條例所定罰鍰之處罰,受處罰人接獲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後,於十五日內得不經裁決,逕依第九十二條第三項之罰鍰基準規定,向指定之處所繳納結案;不服舉發事實者,應於十五日內,向處罰機關陳述意見;其不依通知所定期限前往指定處所聽候裁決,且未依規定期限繳納罰鍰結案或向處罰機關陳述意見者,處罰機關得逕行裁決之。 本條例之罰鍰,應提撥一定比例專款專用於改善道路交通;其分配、提撥比例及運用等事項之辦法,由交通部會同內政部、財政部定之。
一、為落實本條例之罰鍰收入應專款專用於改善道路交通,刪除第二項「提撥一定比例」之文字。 二、增列相關文字,規定本條例罰鍰收入,不得提撥作為處理道路交通安全人員之獎勵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