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人員考試法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王廷升
王廷升
蔣乃辛
蔣乃辛
江玲君
江玲君
馬文君
馬文君
連署人
張嘉郡
張嘉郡
劉盛良
劉盛良
羅淑蕾
羅淑蕾
羅明才
羅明才
陳秀卿
陳秀卿
徐少萍
徐少萍
林建榮
林建榮
朱鳳芝
朱鳳芝
侯彩鳳
侯彩鳳
吳清池
吳清池
盧秀燕
盧秀燕
蔡正元
蔡正元
楊仁福
楊仁福
蕭景田
蕭景田
議案狀態
交付審查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公務人員考試法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五條 (考試類科及應考科目之訂定) 公務人員各種考試之考試類、科及分類、分科之應試科目,由考試院定之。 第五條 (應考年齡、考試類科及應考科目之訂定) 公務人員各種考試之應考年齡、考試類、科及分類、分科之應試科目,由考試院定之。 考試院得依用人機關請求及任用之實際需要,規定公務人員特種考試應考人之兵役狀況及性別條件。
現行條文限制國家考試應考人之年齡、性別及兵役狀況,顯有歧視之嫌,建議刪除限制規定。憲法第十八條規定人民有應考試服務公職之權,另憲法第七條規定中華民國人民,無分男女、宗教、種族、階級、黨派,在法律上一律平等。本條文恐有違反憲法之平等原則與憲法保障人民有應考公職的權利。本條文於民國75年修訂迄今,目前多種考試如警察、民航、國安、司法、外交領事等仍對報考年齡、性別及兵役狀況等加以設限,實已不符合國際潮流及反就業歧視之立法精神。為保障國民就業機會平等與應考公職權利,建議刪除本條文第二項及有關年齡及性別之限制規定,以保障人民不因年齡及性別之歧視,排除於國家考試之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