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一條 本辦法依工廠管理輔導法第十八條第四項規定訂定之。 |
本辦法之法源。 |
|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從事禁止化學武器公約相關化學物質之製造、加工、使用、儲存或移轉,且數量達一定門檻值之工廠。 |
本辦法所稱禁止化學武器公約,係指聯合國於一九九七年四月二十九日生效實施之「關於禁止發展、生產、儲存和使用化學武器及銷毀此種武器的公約」。 |
|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化學物質分為甲類、乙類及丙類,其種類及門檻值如附表一及附表二。 |
規範化學物質之種類及門檻值,以下條文,爰依不同類別,採取不同的管理方式及密度。 |
| 第四條 工廠每年製造、加工、使用、儲存或移轉甲類化學物質之數量總和達門檻值者,應向中央主管機關申報年度實績,並載明下列事項:
一、申報工廠基本資料。
二、化學物質中英文名稱。
三、化學文摘社登記號碼。
四、製造、加工或使用數量。
五、用途。
六、儲存量。
七、進出口數量。
八、銷售對象及數量。 |
參照公約查核附件第六部D項之規定,訂定甲類工廠的年度實績申報內容,以利管理。 |
| 第五條 工廠每年製造、加工或使用單一乙類化學物質之數量達門檻值者,應向中央主管機關申報年度實績,並載明下列事項:
一、申報工廠基本資料。
二、化學物質中英文名稱。
三、化學文摘社登記號碼。
四、製造、加工或使用數量。
五、用途。
六、進出口數量。
七、銷售對象及數量。 |
參照公約查核附件第七部A項之規定,並基於管理之需要,訂定乙類工廠的年度實績申報內容。乙類相關化學物質計有十四類,其中部分化學品有不同的申報門檻(一公斤及一百公斤),大部分為一公噸/年/工廠。 |
| 第六條 工廠每年製造單一丙類化學物質之數量達門檻值者,應向中央主管機關申報年度實績,並載明下列事項:
一、申報工廠基本資料。
二、化學物質中英文名稱。
三、化學文摘社登記號碼。
四、製造數量。
五、用途。 |
參照公約查核附件第八部A項之規定,並基於管理之需要,訂定丙類工廠的年度實績申報內容。另,丙類相關化學物質計有十七項,其申報門檻為三十公噸/年/工廠。 |
| 第七條 工廠應於每年二月底前,依前三條規定向中央主管機關申報各類化學物質上年度之實績。
前項資料如有申報不全或不符規定之情形,中央主管機關得請工廠限期補正;逾期未補正者,視同未依期限申報。 |
參照公約查核附件規定之國家申報期限(即每年三月底前),提前三十天進行廠商年度實績申報作業,以利掌握甲、乙及丙類工廠製造或加工之情形。 |
| 第八條 工廠應將各項申報相關文件及製造、加工、使用、儲存或移轉之原始資料保存三年,以備查核需要。 |
為配合公約之現場勘察係就前三年度申報資料中之任一年度進行核實,爰規定工廠應將相關資料保存三年。 |
| 第九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
本辦法之施行日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