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送「工業專用港或工業專用碼頭港埠費用收費辦法」,請查照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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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
misq

工業專用港或工業專用碼頭港埠費用收費辦法

制定條文 說明
第一條 本辦法依產業創新條例第六十二條第四項規定訂定之。 本辦法訂定依據。
第二條 中央主管機關得向工業專用港或工業專用碼頭之使用人,依其使用工業專用港或工業專用碼頭之進出口貨物噸數計收管理費。 前項所稱工業專用港或工業專用碼頭之使用人,指該貨物所有人。 中央主管機關得收取管理費之項目及計算方式。
第三條 工業專用港或工業專用碼頭之相關設施所有權人,得向設施使用人,依其使用工業專用港或工業專用碼頭之進出口貨物噸數計收使用費。 工業專用港或工業專用碼頭之建築物所有權人,得向建築物使用人,依其使用建築物坪數計收使用費。 工業專用港或工業專用碼頭之相關設施、建築物之所有權人,得向設施、建築物使用人收取使用費之項目及計算方式。
第四條 工業專用港或工業專用碼頭之經營管理者,得向工業專用港或工業專用碼頭之使用人,依其使用工業專用港或工業專用碼頭之服務性質、船舶總噸位、時間或營運成本計收服務費。 前項服務費之項目,包括港勤、碇泊、移泊、加油、加水、廢棄物處理及其他中央主管機關會商交通部核定之項目。 一、第一項規定工業專用港或工業專用碼頭之經營管理者,得向工業專用港或工業專用碼頭之使用人收取服務費之計算方式。 二、參照產業創新條例第六十二條之立法理由,列舉服務費之項目,以資明確。
第五條 前三條之費用收取人應提報收費項目、費率及計算方式,交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交通部定之;調整時,亦同。 各港之管理費、使用費與服務費之收費項目、費率及計算方法,分別列如附表一、附表二及附表三。 一、第一項規定前三條費用之收費項目、費率及計算方式之訂定及調整程序,俾利遵循。 二、第二項規定關於麥寮工業專用港及和平工業專用港各種費用之收費項目、費率及計算方式,分別列如附表一、附表二及附表三。
第六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本辦法之施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