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
| 第六條 送出基地以下列各款土地為限: 一、都市計畫表明應予保存或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認定有保存價值之建築所定著之土地。 二、為改善都市環境或景觀,提供作為公共開放空間使用之可建築土地。 三、私有都市計畫公共設施保留地。但不包括都市計畫書規定應以區段徵收、市地重劃或其他方式整體開發取得者。 前項第一款之認定基準及程序,由當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定之。 第一項第二款之土地,其坵形應完整,面積不得小於五百平方公尺。但因法令變更致不能建築使用者,或經直轄市、縣(市)政府勘定無法合併建築之小建築基地,不在此限。 | 第六條 送出基地以下列各款土地為限: 一、都市計畫表明應予保存或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認定有保存價值之建築所定著之私有土地。 二、為改善都市環境或景觀,提供作為公共開放空間使用之可建築土地。 三、私有都市計畫公共設施保留地。但不包括都市計畫書規定應以區段徵收、市地重劃或其他方式整體開發取得者。 前項第一款之認定基準及程序,由當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定之。 第一項第二款之土地,其坵形應完整,面積不得小於五百平方公尺。但因法令變更致不能建築使用者,或經直轄市、縣(市)政府勘定無法合併建築之小建築基地,不在此限。 |
為配合中央與地方財政分配管理之實務需要,爰參酌財政部國有財產局建議,修正第一項第一款,放寬都市計畫表明應予保存或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認定有保存價值之建築所定著之公有土地,得作為容積移轉之送出基地。 |
|
| 第十六條 容積之移轉,應由接受基地所有權人檢具下列文件,向該管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許可: 一、申請書。 二、申請人之身分證明文件影本;其為法人者,其法人登記證明文件影本。 三、送出基地所有權人及權利關係人同意書。 四、送出基地及接受基地之土地登記簿謄本或其電子謄本。 五、送出基地及接受基地之土地所有權狀影本。 六、其他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認為必要之文件。 接受基地所有權人依第九條之一規定繳納代金者,免附前項第三款至第五款規定之相關送出基地文件。 接受基地以都市更新權利變換實施重建者,得由實施者提出申請,並得免附第一項第五款規定之接受基地土地所有權狀影本。 | 第十六條 容積之移轉,應由接受基地所有權人檢具下列文件,向該管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許可: 一、申請書。 二、申請人之身分證明文件影本;其為法人者,其法人登記證明文件影本。 三、送出基地所有權人及權利關係人同意書。 四、送出基地及接受基地之土地登記簿謄本。 五、送出基地及接受基地之土地所有權狀影本。 六、其他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認為必要之文件。 接受基地所有權人依第九條之一規定繳納代金者,免附前項第三款至第五款規定之相關送出基地文件。 |
一、配合地政單位簡政便民措施,修正第一項第四款放寬接受基地所有權人得選擇以送出基地及接受基地之土地登記電子謄本申請容積移轉許可。
二、查九十九年五月十二日修正公布之都市更新條例第三十條規定,業將都市更新事業計畫載明之都市計畫變更負擔、申請各項建築容積獎勵及容積移轉所支付之費用,納入都市更新權利變換實施重建之共同負擔項目,爰配合增訂第三項規定,以肆應都市更新辦理容積移轉之需要。 |
|
| 第十七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受理容積移轉申請案件後,應即審查,經審查不合規定者,駁回其申請;其須補正者,應通知其於十五日內補正,屆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完全者,駁回其申請;符合規定者,除第六條第一項第一款之土地及接受基地所有權人依第九條之一規定繳納代金完成後逕予核定外,應於接受基地所有權人或前條第三項實施者辦畢下列事項後,許可送出基地之容積移轉: 一、取得送出基地所有權。 二、清理送出基地上土地改良物、租賃契約、他項權利及限制登記等法律關係。但送出基地屬第六條第一項第三款者,其因國家公益需要設定之地上權、徵收之地上權或註記供捷運系統穿越使用,不在此限。 三、將送出基地依第十三條規定贈與登記為公有。 前項審查期限扣除限期補正之期日外,不得超過三十日。 | 第十七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受理容積移轉申請案件後,應即審查,經審查不合規定者,駁回其申請;其須補正者,應通知其於十五日內補正,屆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完全者,駁回其申請;符合規定者,除第六條第一項第一款之土地及接受基地所有權人依第九條之一規定繳納代金完成後逕予核定外,應於接受基地所有權人辦畢下列事項後,許可送出基地之容積移轉: 一、取得送出基地所有權。 二、清理送出基地上土地改良物、租賃契約、他項權利及限制登記等法律關係。但送出基地屬第六條第一項第三款者,其因國家公益需要設定之地上權、徵收之地上權或註記供捷運系統穿越使用,不在此限。 三、將送出基地依第十三條規定贈與登記為公有。 前項審查期限扣除限期補正之期日外,不得超過三十日。 |
配合第十六條增訂第三項,爰酌作文字修正。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