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為修正「民間參與公共建設甄審委員會組織及評審辦法」第四條及第四條之一條文,請查照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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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間參與公共建設甄審委員會組織及評審辦法第四條、第四條之一修正條文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四條 甄審會置委員七人至十七人,由主辦機關就具有與申請案件相關專業知識或經驗之人員派(聘)兼之,其中外聘專家、學者人數不得少於二分之一。 前項人員為無給職。 第一項外聘專家、學者,由主辦機關承辦單位參考主管機關所建立之建議名單,列出遴選名單,簽報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定。簽報及核定,均不受建議名單之限制。 前項建議名單,由主管機關公開於資訊網路。 第三項擬外聘之專家、學者,應經其同意後,由主辦機關聘兼之。 第四條 甄審會置委員七人至十七人,由主辦機關就具有與申請案件相關專業知識或經驗之人員派(聘)兼之,其中外聘專家、學者人數不得少於二分之一。 前項人員為無給職。 第一項外聘專家、學者,主辦機關應自主管機關建立之建議名單中遴選後,簽報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定。未能自該名單覓得適當人選者,應敘明理由,另行遴選後簽報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定。 前項建議名單,由主管機關公開於資訊網路。 第三項擬外聘之專家、學者,應經其同意後,由主辦機關聘兼之。
一、本會建置之專家學者建議名單資料庫係屬建議性質,基於法規鬆綁原則,且為尊重機關首長權責,經參考「採購評選委員會組織準則」第四條條文,修正第三項規定,有關甄審會外聘之專家、學者,由主辦機關承辦單位列出遴選名單,簽報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定。該遴選名單之簽報及核定,均不受主管機關建議名單之限制。 二、其餘各項未修正。
第四條之一 機關遴選甄審會委員,不得有下列情形: 一、接受請託或關說。 二、接受舉薦自己為委員者。 三、為特定廠商利益而為遴選。 四、遴選不具有與申請案件相關專門知識者。 五、明知操守不正而仍為遴選。 六、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者。
一、本條新增。 二、為督促機關公正遴選甄審會委員,避免外界質疑,經參考「採購評選委員會組織準則」第四條之一條文,增訂本條機關遴選委員不得有之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