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停車場法第十四條及第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林建榮
林建榮
連署人
張嘉郡
張嘉郡
曹爾忠
曹爾忠
蔡錦隆
蔡錦隆
侯彩鳳
侯彩鳳
江義雄
江義雄
盧秀燕
盧秀燕
李明星
李明星
呂學樟
呂學樟
鄭金玲
鄭金玲
蔣乃辛
蔣乃辛
陳淑慧
陳淑慧
吳清池
吳清池
劉盛良
劉盛良
王進士
王進士
林明溱
林明溱
楊麗環
楊麗環
郭素春
郭素春
潘維剛
潘維剛
吳育昇
吳育昇
楊仁福
楊仁福
孔文吉
孔文吉
丁守中
丁守中
廖婉汝
廖婉汝
蕭景田
蕭景田
王廷升
王廷升
徐耀昌
徐耀昌
議案狀態
審查完畢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停車場法第十四條及第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十四條 路邊停車場之費率應依第三十一條規定定之;其停車費得以計時或計次方式收取,並得視地區交通狀況,採累進方式收費或限制停車時間。採計時收取,應以三十分鐘為計費單位。 第十四條 路邊停車場之費率應依第三十一條規定定之;其停車費得以計時或計次方式收取,並得視地區交通狀況,採累進方式收費或限制停車時間。
一、現行「停車場法」並未針對停車費以「計時」收費者,規定其計費單元,致許多地區多以「小時」為計價單位,對於僅停車數分鐘的用車民眾形成不合理現象,也呈現嚴重溢收停車費、違反使用者付費原則之不公平情形。 二、臺北市政府為減輕民眾停車費負擔,已自98年9月14日起率先全國各縣市實施路邊計時停車半小時開單,即計費單元由原一小時切割為半小時來計價,以符合短時間停車使用特性及「停車始付費」之合理性,政策效應獲民眾高度好評。
第十七條 公有路外公共停車場之費率應依第三十一條規定定之;其停車費以計時收取為原則,並得採月票方式收費;其位於市中心區或商業區者得採計時累進方式收費。計時收取應以三十分鐘為計費單位。 民營路外公共停車場之收費標準與收費方式,由停車場經營業擬定,報請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備查。 第十七條 公有路外公共停車場之費率應依第三十一條規定定之;其停車費以計時收取為原則,並得採月票方式收費;其位於市中心區或商業區者得採計時累進方式收費。 民營路外公共停車場之收費標準與收費方式,由停車場經營業擬定,報請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備查。
同第十四條修正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