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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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條 一般受僱者於其家庭成員預防接種、發生嚴重之疾病或其他重大事故須親自照顧時,得請家庭照顧假;其請假日數併入事假計算,期間以衛生署或教育部公布停課日數為標準。 重大事故包含因流行疫情強制停課或居家隔離之事件。 家庭照顧假薪資之計算,依各該事假規定辦理。 | 第二十條 受僱於僱用五人以上雇主之受僱者,於其家庭成員預防接種、發生嚴重之疾病或其他重大事故須親自照顧時,得請家庭照顧假;其請假日數併入事假計算,全年以七日為限。 家庭照顧假薪資之計算,依各該事假規定辦理。 |
一、現行條文僅適用於五人以上企業,受僱於雇用四人以下之公司,其受僱者未具請假之適格,顯失公平,故此,將原條文改為一般受僱者。
二、腸病毒等傳染病為國家大事,防疫視同作戰,為「公共衛生」讓孩子在家,照顧孩童之家長應得請「公假」而非事假,政府應撥補助款,甚或預備金予以補助企業與家長等損失。
三、現行流行病之腸病毒停課標準已延至十日,而現行條文明定七天顯屬未足,故此,此條應予修正。
四、現行條文明定,染病學童之家長方行請「家庭照顧假」,無染病但強制停課居家隔離之學童家長竟無請「家庭照顧假」等適格,故此,新增一項將其情況明定為「重大事故」之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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