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兒童及少年福利法第三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丁守中
丁守中
吳育昇
吳育昇
陳秀卿
陳秀卿
蔣乃辛
蔣乃辛
郭素春
郭素春
洪秀柱
洪秀柱
陳福海
陳福海
蔡錦隆
蔡錦隆
鄭金玲
鄭金玲
羅淑蕾
羅淑蕾
連署人
林明溱
林明溱
盧秀燕
盧秀燕
林建榮
林建榮
張嘉郡
張嘉郡
楊仁福
楊仁福
蔡正元
蔡正元
林德福
林德福
帥化民
帥化民
劉盛良
劉盛良
蔣孝嚴
蔣孝嚴
朱鳳芝
朱鳳芝
羅明才
羅明才
江玲君
江玲君
鄭汝芬
鄭汝芬
李復興
李復興
侯彩鳳
侯彩鳳
林鴻池
林鴻池
王廷升
王廷升
議案狀態
交付審查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兒童及少年福利法第三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三十六條 兒童及少年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非立即給予保護、安置或為其他處置,其生命、身體或自由有立即之危險或有危險之虞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予緊急保護、安置或為其他必要之處置: 一、兒童及少年未受適當之養育或照顧。 二、兒童及少年有立即接受診治之必要,而未就醫者。 三、兒童及少年遭遺棄、身心虐待、買賣、質押,被強迫或引誘從事不正當之行為或工作者。 四、兒童及少年遭受其他迫害,非立即安置難以有效保護者。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為前項緊急保護、安置或為其他必要之處置時,得請求檢察官或當地警察機關協助之。 第一項兒童及少年之安置,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辦理家庭寄養、交付適當之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或其他安置機構教養之。 教育人員或保育人員於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為第一項緊急保護、安置或為其他必要之處置前,得在校園內行使暫時性之留置與保護措施,以保護兒童及少年之生命、身體或自由。其相關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相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定之。 第三十六條 兒童及少年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非立即給予保護、安置或為其他處置,其生命、身體或自由有立即之危險或有危險之虞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予緊急保護、安置或為其他必要之處置: 一、兒童及少年未受適當之養育或照顧。 二、兒童及少年有立即接受診治之必要,而未就醫者。 三、兒童及少年遭遺棄、身心虐待、買賣、質押,被強迫或引誘從事不正當之行為或工作者。 四、兒童及少年遭受其他迫害,非立即安置難以有效保護者。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為前項緊急保護、安置或為其他必要之處置時,得請求檢察官或當地警察機關協助之。 第一項兒童及少年之安置,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辦理家庭寄養、交付適當之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或其他安置機構教養之。
一、增定第四項條文。 二、近來發生一小五女童(曹小妹)因大人感情糾葛之悲劇,而隨母親燒炭自殺再也無法完成其曾許下心願,引發社會各界極度關注與討論。曹小妹曾經是全校游泳最快之學生,還領有初級救生員證,同時喜歡繪畫、主動參加學校「小小記者」等活動,堪稱文武兼備之優秀學童。 三、曹小妹曾向學校老師求救,而該校老師在女童母親強制帶離學校時,並無相關法源依據,准許其強行留置小女童,而僅能於事後遺憾地說出自己無奈心聲。如果,當時學校教育人員具有處置權力,當可保護小女童生命;也不會在接收到此女童求救訊號後,只能眼睜睜看著悲劇發生,結果束手無策與徒留心痛及懊惱。 四、因此,社會不能再寬容這種「帶孩子一起走」之愚昧、野蠻、自私想法,期望授予教育人員或保育人員於校園內有一法源基礎,得於兒童及少年生命、身體或自由有立即之危險或有危險之虞者,得行使暫時性之必要措施,以保護兒童及少年之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