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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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四條 監察院於調查行政院及其所屬各級機關之工作及設施後,經各有關委員會之審查及決議,得由監察院提出糾正案,移送行政院或有關部會,促其注意改善。但應於各機關之工作及設施年度決算後,始得提出。 | 第二十四條 監察院於調查行政院及其所屬各級機關之工作及設施後,經各有關委員會之審查及決議,得由監察院提出糾正案,移送行政院或有關部會,促其注意改善。 |
一、監察院對於行政院尚未實施之計畫案或工作案提出糾正案,有違憲法精神,也有違「事後監督」之法理。
二、若不明確規定糾正案提出之時機,則行政權將窒礙難行。
三、因此,明定監察院提出糾正案時機,應在行政工作決算後,始得提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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