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察法第二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蔡錦隆
蔡錦隆
劉盛良
劉盛良
連署人
蔡正元
蔡正元
蔣孝嚴
蔣孝嚴
羅淑蕾
羅淑蕾
盧秀燕
盧秀燕
羅明才
羅明才
林明溱
林明溱
郭素春
郭素春
朱鳳芝
朱鳳芝
丁守中
丁守中
紀國棟
紀國棟
吳清池
吳清池
林鴻池
林鴻池
侯彩鳳
侯彩鳳
徐少萍
徐少萍
陳杰
陳杰
呂學樟
呂學樟
江義雄
江義雄
議案狀態
交付審查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監察法第二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二十四條 監察院於調查行政院及其所屬各級機關之工作及設施後,經各有關委員會之審查及決議,得由監察院提出糾正案,移送行政院或有關部會,促其注意改善。但應於各機關之工作及設施年度決算後,始得提出。 第二十四條 監察院於調查行政院及其所屬各級機關之工作及設施後,經各有關委員會之審查及決議,得由監察院提出糾正案,移送行政院或有關部會,促其注意改善。
一、監察院對於行政院尚未實施之計畫案或工作案提出糾正案,有違憲法精神,也有違「事後監督」之法理。 二、若不明確規定糾正案提出之時機,則行政權將窒礙難行。 三、因此,明定監察院提出糾正案時機,應在行政工作決算後,始得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