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別工作平等法第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蔡錦隆
蔡錦隆
趙麗雲
趙麗雲
陳秀卿
陳秀卿
江玲君
江玲君
周守訓
周守訓
連署人
劉盛良
劉盛良
林建榮
林建榮
徐耀昌
徐耀昌
朱鳳芝
朱鳳芝
吳清池
吳清池
徐少萍
徐少萍
蔡正元
蔡正元
盧秀燕
盧秀燕
楊仁福
楊仁福
陳杰
陳杰
吳育昇
吳育昇
郭素春
郭素春
羅淑蕾
羅淑蕾
蔣孝嚴
蔣孝嚴
孔文吉
孔文吉
侯彩鳳
侯彩鳳
黃義交
黃義交
翁重鈞
翁重鈞
議案狀態
交付審查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性別工作平等法第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十五條 女性受僱者經醫師診斷需要安胎休養者,得請安胎假,其請假日數併入病假計算。 雇主於女性受僱者分娩前後,應使其停止工作,給予產假八星期;妊娠三個月以上流產者,應使其停止工作,給予產假四星期;妊娠二個月以上未滿三個月流產者,應使其停止工作,給予產假一星期;妊娠未滿二個月流產者,應使其停止工作,給予產假五日。 產假期間薪資之計算,依相關法令之規定。 受僱者於其配偶分娩時,雇主應給予陪產假三日。 陪產假期間工資照給。 第十五條 雇主於女性受僱者分娩前後,應使其停止工作,給予產假八星期;妊娠三個月以上流產者,應使其停止工作,給予產假四星期;妊娠二個月以上未滿三個月流產者,應使其停止工作,給予產假一星期;妊娠未滿二個月流產者,應使其停止工作,給予產假五日。 產假期間薪資之計算,依相關法令之規定。 受僱者於其配偶分娩時,雇主應給予陪產假三日。 陪產假期間工資照給。
一、增訂本條第一項;原第一項至第四項不修正,項次順延。 二、為保障女性勞工懷孕期間有安胎需要,勞委會已於99年5月4日修改勞工請假規則,將懷孕期間需要安胎休養者,其請假休養期間併入「住院傷病計算」。但安胎假不算全勤,影響其考績及獎金等,有失鼓勵生育之國家政策。因此「安胎假」不應視為缺勤,必須修法增列。 三、至於請安胎假之條件由醫師開具證明為準,而安胎假日數,比照本法第十四條規定,併入病假計算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