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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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十五條 直轄市政府置市長一人,對外代表該市,綜理市政,由市民依法選舉之,任期四年,連選得連任一次。置副市長二人,襄助市長處理市政;人口在二百五十萬人以上之直轄市,得增置副市長一人,職務均比照簡任第十四職等,由市長任命,並報請行政院備查。 直轄市政府置秘書長一人,由市長依公務人員任用法任免;其一級單位主管或所屬一級機關首長除主計、人事、警察、稅捐及政風主管或首長,依專屬人事管理法律任免外,其餘職務均比照簡任第十三職等,由市長任免之。 副市長及職務比照簡任第十三職等之主管或首長,於市長卸任、辭職、去職或死亡時,隨同離職。 依第一項選出之市長,應於上屆任期屆滿之日宣誓就職。 | 第五十五條 直轄市政府置市長一人,對外代表該市,綜理市政,由市民依法選舉之,任期四年,連選得連任一次。置副市長二人,襄助市長處理市政;人口在二百五十萬人以上之直轄市,得增置副市長一人,職務均比照簡任第十四職等,由市長任命,並報請行政院備查。 直轄市政府置秘書長一人,由市長依公務人員任用法任免;其一級單位主管或所屬一級機關首長除主計、人事、警察及政風主管或首長,依專屬人事管理法律任免外,其餘職務均比照簡任第十三職等,由市長任免之。 副市長及職務比照簡任第十三職等之主管或首長,於市長卸任、辭職、去職或死亡時,隨同離職。 依第一項選出之市長,應於上屆任期屆滿之日宣誓就職。 |
一、台灣省各縣(市)稅捐機關為該縣(市)政府所屬一級機關,但直轄市稅捐機關則為直轄市政府所屬二級機關,不平衡。
二、依地方制度法第五十六條規定,各縣(市)政府稅捐稽徵機關主管或首長依專屬人事管理法律任免,而直轄市稅捐機關主管或首長則由直轄市政府任免,形成「一國兩制」情形,亦有不妥。
三、將直轄市稅捐稽徵機關提升為直轄市政府之一級機關確有必要。但基於專業性不宜將機關主管或首長設為「政務職」,仍以常任文官擔任為是。
四、因此,有必要修正本條第二項,增加將直轄市稅捐機關主管或首長,依專屬人事管理法律任免,以符實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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