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制度法第五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蔡錦隆
蔡錦隆
黃義交
黃義交
劉盛良
劉盛良
盧秀燕
盧秀燕
連署人
羅淑蕾
羅淑蕾
林滄敏
林滄敏
鄭金玲
鄭金玲
江義雄
江義雄
楊仁福
楊仁福
林建榮
林建榮
潘維剛
潘維剛
徐少萍
徐少萍
蔡正元
蔡正元
郭素春
郭素春
朱鳳芝
朱鳳芝
紀國棟
紀國棟
吳清池
吳清池
侯彩鳳
侯彩鳳
議案狀態
交付審查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地方制度法第五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五十五條 直轄市政府置市長一人,對外代表該市,綜理市政,由市民依法選舉之,任期四年,連選得連任一次。置副市長二人,襄助市長處理市政;人口在二百五十萬人以上之直轄市,得增置副市長一人,職務均比照簡任第十四職等,由市長任命,並報請行政院備查。 直轄市政府置秘書長一人,由市長依公務人員任用法任免;其一級單位主管或所屬一級機關首長除主計、人事、警察、稅捐及政風主管或首長,依專屬人事管理法律任免外,其餘職務均比照簡任第十三職等,由市長任免之。 副市長及職務比照簡任第十三職等之主管或首長,於市長卸任、辭職、去職或死亡時,隨同離職。 依第一項選出之市長,應於上屆任期屆滿之日宣誓就職。 第五十五條 直轄市政府置市長一人,對外代表該市,綜理市政,由市民依法選舉之,任期四年,連選得連任一次。置副市長二人,襄助市長處理市政;人口在二百五十萬人以上之直轄市,得增置副市長一人,職務均比照簡任第十四職等,由市長任命,並報請行政院備查。 直轄市政府置秘書長一人,由市長依公務人員任用法任免;其一級單位主管或所屬一級機關首長除主計、人事、警察及政風主管或首長,依專屬人事管理法律任免外,其餘職務均比照簡任第十三職等,由市長任免之。 副市長及職務比照簡任第十三職等之主管或首長,於市長卸任、辭職、去職或死亡時,隨同離職。 依第一項選出之市長,應於上屆任期屆滿之日宣誓就職。
一、台灣省各縣(市)稅捐機關為該縣(市)政府所屬一級機關,但直轄市稅捐機關則為直轄市政府所屬二級機關,不平衡。 二、依地方制度法第五十六條規定,各縣(市)政府稅捐稽徵機關主管或首長依專屬人事管理法律任免,而直轄市稅捐機關主管或首長則由直轄市政府任免,形成「一國兩制」情形,亦有不妥。 三、將直轄市稅捐稽徵機關提升為直轄市政府之一級機關確有必要。但基於專業性不宜將機關主管或首長設為「政務職」,仍以常任文官擔任為是。 四、因此,有必要修正本條第二項,增加將直轄市稅捐機關主管或首長,依專屬人事管理法律任免,以符實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