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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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十一條 違反第三十四條第一項規定者,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 | 第六十一條 違反第三十四條第一項規定而無正當理由者,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 |
一、本法第三十四條規定:醫事人員、社會工作人員、教育人員、保育人員、警察、司法人員及其他執行少年福利業務人員知悉兒童及少年有施用毒品充當不良場所之侍應、受遺棄、受虐待、被迫性交等等情事之一者,應立即通報。亦即有通報義務。
二、本法第六十一條規定:對上述違反通報義務者之處罰僅是:「無不當理由者,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對某些情事之處罰,顯屬過輕。且有通報義務之人既已「知悉」,即應通報,因此,第六十一條應修正,並加重處罰。
三、至於有通報義務之人是否有正當理由而未或無法通報,可由裁罰機關裁定免罰。不必在法條中強調「有正當理由可以免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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