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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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條 本法所稱雜項工作物,為營業爐、水塔、瞭望臺、招牌廣告、樹立廣告、散裝倉、廣播塔、行動電話基地台、煙囪、圍牆、機械遊樂設施、游泳池、地下儲藏庫、建築所需駁崁、挖填土石方等工程及建築物興建完成後增設之中央系統空氣調節設備、昇降設備、機械停車設備、防空避難設備、污物處理設施等。 | 第七條 本法所稱雜項工作物,為營業爐、水塔、瞭望臺、招牌廣告、樹立廣告、散裝倉、廣播塔、煙囪、圍牆、機械遊樂設施、游泳池、地下儲藏庫、建築所需駁崁、挖填土石方等工程及建築物興建完成後增設之中央系統空氣調節設備、昇降設備、機械停車設備、防空避難設備、污物處理設施等。 |
一、近年來行動電話基地台設置十分密集,而由於基地台的強大電磁波,是每天二十四小時不斷發出,基地台究竟會不會因為產生電磁波而嚴動危害人體,至今醫學界尚未有定論。但科學界已確定,電磁場會對人體的神經系統、心血管系統及體溫控制造成影響;同時因為基地台設置引發週遭居民身體不適的現象亦時有所聞,因此為保障民眾權益以及避免時常發生民眾抗爭事件,實有必要對於基地台的設置予以嚴格之規範。
二、根據內政部相關解釋函令,行動電話基地台之架設除了興建鐵塔必須視為建築法第七條所稱之雜項工作申請雜項執照外,地台高度未超過九公尺或面積未超過面積八分之一者,或是以電桿式設置者,均免申請雜項執照,然由於規定不嚴格,造成民眾營業者多半採取免申請雜項執照的方式廣泛設置基地台;因此,為加強政府部門對行動電話基地台的設置許可,故將行動電話基地台明定為雜項工作物,不論何種型式,其設置依法均應先申請雜項執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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