報告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石門水庫及其集水區整治特別條例第二條及第八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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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isq

石門水庫及其集水區整治特別條例第二條及第八條條文修正草案條文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照案通過) 第二條 本條例之中央主管機關為經濟部;中央執行機關為編列各預算之各部會;地方執行機關為新北市、桃園縣、新竹縣及宜蘭縣政府。 中央主管機關辦理下列事項: 一、石門水庫及其集水區治理政策之規劃及推動。 二、石門水庫及其集水區治理計畫及各期實施計畫之擬訂及推動。 三、石門水庫及其集水區各治理計畫之生態調查、評估及與在地民眾、團體協商溝通機制之建立。 四、中央執行機關各期執行計畫之審查及核定。 中央執行機關辦理下列事項: 一、石門水庫及其集水區治理計畫特別預算之編列。 二、各期執行計畫之擬訂、推動及執行。 三、督導直轄市、縣(市)政府執行本條例之各項工作。 四、直轄市、縣(市)政府工作計畫之核定。 五、石門水庫活化及其自來水供水工程之執行。 六、配合中央主管機關執行上述工作。 地方執行機關依相關法令及權責辦理。 中央主管機關每年向立法院報告執行情形。 第二條 本條例之中央主管機關為經濟部;中央執行機關為編列各預算之各部會;地方執行機關為台北縣、桃園縣、新竹縣及宜蘭縣政府。 中央主管機關辦理下列事項: 一、石門水庫及其集水區治理政策之規劃及推動。 二、石門水庫及其集水區治理計畫及各期實施計畫之擬訂及推動。 三、石門水庫及其集水區各治理計畫之生態調查、評估及與在地民眾、團體協商溝通機制之建立。 四、中央執行機關各期執行計畫之審查及核定。 中央執行機關辦理下列事項: 一、石門水庫及其集水區治理計畫特別預算之編列。 二、各期執行計畫之擬訂、推動及執行。 三、督導縣(市)政府執行本條例之各項工作。 四、縣(市)政府工作計畫之核定。 五、石門水庫活化及其自來水供水工程之執行。 六、配合中央主管機關執行上述工作。 地方執行機關依相關法令及權責辦理。 中央主管機關每年向立法院報告執行情形。
行政院提案: 一、配合九十九年十二月二十五日臺北縣改制為「新北市」,爰將第一項地方執行機關「台北縣」修正為「新北市」,並於第三項第三款及第四款增列「直轄市」等文字。 二、第二項、第四項及第五項未修正。
(照案通過) 第八條 本條例自公布日起施行,施行期間六年。 本條例中華民國○年○月○日修正之條文,自九十九年十二月二十五日施行。 第八條 本條例自公布日起施行,施行期間六年。
行政院提案: 配合九十九年十二月二十五日臺北縣改制為「新北市」,爰增訂第二項,明定本條例本次修正之條文,自該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