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菸酒管理法第四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高志鵬
高志鵬
陳瑩
陳瑩
葉宜津
葉宜津
邱議瑩
邱議瑩
劉建國
劉建國
蘇震清
蘇震清
陳亭妃
陳亭妃
黃偉哲
黃偉哲
余天
余天
連署人
李俊毅
李俊毅
陳節如
陳節如
陳明文
陳明文
賴坤成
賴坤成
田秋堇
田秋堇
薛凌
薛凌
簡肇棟
簡肇棟
黃仁杼
黃仁杼
蔡煌瑯
蔡煌瑯
柯建銘
柯建銘
翁金珠
翁金珠
彭紹瑾
彭紹瑾
涂醒哲
涂醒哲
王幸男
王幸男
蔡同榮
蔡同榮
管碧玲
管碧玲
黃淑英
黃淑英
潘孟安
潘孟安
議案狀態
交付審查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菸酒管理法第四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四十六條 產製私菸、私酒者,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但查獲物查獲時現值超過新臺幣一百萬元者,處查獲物查獲時現值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鍰。 產製私菸、私酒未逾一定數量且供自用者,不罰。 前項所稱之一定數量,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 輸入私菸、私酒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二百萬元以上一千萬元以下罰金。 第四十六條 產製私菸、私酒者,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但查獲物查獲時現值超過新臺幣一百萬元者,處查獲物查獲時現值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鍰。 產製私菸、私酒未逾一定數量且供自用者,不罰。 前項所稱之一定數量,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 輸入私菸、私酒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罰金。
民國九十八年一月立法院三讀通過「菸害防制法」提高菸品健康捐金額,導致菸品走私誘因增加,市場上私菸氾濫,漁船走私私菸案件亦層出不窮。根據海巡署統計年報資料顯示,九十九年一至九月已經查獲1,247萬餘包,相較去年同一時期查獲750萬餘包,數量及比例皆有明顯暴增現象,主要原因乃在於罰則過輕,在有利可圖之下,無法產生嚇阻走私作用。故為杜絕菸品走私,降低走私誘因,提高罰則實有其必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