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債務法第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高志鵬
高志鵬
黃偉哲
黃偉哲
陳亭妃
陳亭妃
陳瑩
陳瑩
葉宜津
葉宜津
劉建國
劉建國
蘇震清
蘇震清
田秋堇
田秋堇
邱議瑩
邱議瑩
余天
余天
連署人
潘孟安
潘孟安
薛凌
薛凌
蔡煌瑯
蔡煌瑯
王幸男
王幸男
陳節如
陳節如
簡肇棟
簡肇棟
柯建銘
柯建銘
蔡同榮
蔡同榮
李俊毅
李俊毅
黃仁杼
黃仁杼
涂醒哲
涂醒哲
黃淑英
黃淑英
翁金珠
翁金珠
管碧玲
管碧玲
賴坤成
賴坤成
陳明文
陳明文
彭紹瑾
彭紹瑾
議案狀態
交付審查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公共債務法第八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八條 中央、直轄市、縣(市)或鄉(鎮、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除中央由監察院依法監督外,由各該監督機關命其於一定期限內改正或償還,屆期未改正或償還者,除減少或停止其補助款外,並將財政部部長、各該直轄市長、縣(市)長、鄉(鎮、市)長移送懲戒: 一、違反第四條規定之分配額度,超額舉債者。 二、違反前條限制或停止舉債之命令,仍予以舉債。 三、未依第十條第六項所定債務之償還比率編列預算償還。 前項第一款、第二款於本法修正實施後,累計未償餘額未增加惟仍違反第四條規定者,不在此限。 第八條 財政部、直轄市、縣(市)、鄉(鎮、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除財政部由監察院依法監督外,由各該監督機關命其於一定期限內改正或償還,逾期未改正或償還者,除減少或停止其補助款外,並將財政部長、各該直轄市長、縣(市)長、鄉(鎮、市)長移送懲戒: 一、違反第四條規定之分配額度,超額舉債者。 二、違反前條限制或停止舉債之命令,仍予以舉債者。
一、各地方政府財政結構長期失衡,累計未償債務餘額多已達上限,倘財政收支劃分法修正實施後,各地方政府每年增加之收入僅可彌平每年之財政缺口,再無多餘之財源可用於償還債務,即使公共債務法修正通過,各地方政府所累計之未償餘額,仍可能超出公共債務法所規定之債限,並因而遭受懲處。 二、為賦予地方政府財政自我負責之精神,增列第八條但書,在累計未償餘額未增加,惟仍債務超限者,免受懲處。 三、增訂第三款,增加強制還本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