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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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六條 中央主管機關為激勵國民參與終身學習意願,對非正規教育之學習活動,應設置終身學習成就認證機構,建立終身學習成就認證制度,作為入學採認、終身學習學位頒授或升遷考核之參據。 前項學習成就認證制度之建立,應包括課程之認可、學習成就之採認、學分之有效期間、入學採認之條件、學位頒授及其他有關事項;其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 第十六條 中央主管機關為激勵國民參與終身學習意願,對非正規教育之學習活動,應建立學習成就認證制度,並作為入學採認或升遷考核之參據。 前項學習成就認證制度之建立,應包括課程之認可、學習成就之採認、學分之有效期間、入學採認之條件及其他有關事項;其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
一、參考目前韓國學分銀行制度作法,推動設置國家級終身學習專責認證機構,專責進行入學採認、學分核計等事項,建立終身學習成就認證制度。
二、將學位頒授正式列入終身學習認證制度之一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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