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為修正「紀念日及節日實施辦法」第四條、第五條及第六條條文,請查照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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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isq

紀念日及節日實施辦法第四條、第五條、第六條修正條文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四條 下列民俗節日,除春節放假三日外,其餘均放假一日: 一、春節。 二、民族掃墓節。 三、端午節。 四、中秋節。 五、農曆除夕。 六、原住民族歲時祭儀:各該原住民族放假日期,由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參酌各該原住民族習俗公告,並刊登政府公報。 第四條 左列民俗節日,除春節放假三日外,其餘均放假一日。 一、春節。 二、民族掃墓節。 三、端午節。 四、中秋節。 五、農曆除夕。
一、序文「左列」修正為「下列」,並修正標點符號,俾符體例。 二、原住民各族之歲時祭儀,在各部落中源遠流長,與原住民族之日常生活息息相關,內蘊深刻之部落倫理、宗教信仰及社會規範,為原住民族文化之核心,本於憲法增修條文肯定多元文化之精神,爰將原住民族之歲時祭儀明定為民俗節日。惟各部落舉辦歲時祭儀之時間不同,且同一部落舉辦之時間往往年年變更,難以定出具體時間,故其日期由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參酌各該原住民族習俗定之,以應實際需要。
第五條 下列節日,由有關機關、團體、學校舉行慶祝活動: 一、道教節:農曆一月一日。 二、婦女節:三月八日。 三、青年節:三月二十九日。 四、兒童節:四月四日。 五、勞動節:五月一日。 六、軍人節:九月三日。 七、教師節:九月二十八日。 八、臺灣光復節:十月二十五日。 九、中華文化復興節:十一月十二日。 前項節日,按下列規定放假: 一、兒童節:放假一日。 二、勞動節:勞工放假。 三、軍人節:依國防部規定放假。 第五條 左列節日,由有關機關、團體、學校舉行慶祝活動: 一、道教節:農曆一月一日。 二、婦女節:三月八日。 三、青年節:三月二十九日。 四、兒童節:四月四日。 五、勞動節:五月一日。 六、軍人節:九月三日。 七、教師節:九月二十八日。 八、臺灣光復節:十月二十五日。 九、中華文化復興節:十一月十二日。 前項節日,按左列規定放假: 一、勞動節:勞工放假。 二、軍人節:依國防部規定放假。
一、第一項及第二項序文「左列」修正為「下列」。 二、兒童節之訂定,乃為提醒各界重視與落實兒童之教育、人權與福祉。西元一九二五年八月,來自五十四個國家關心兒童福祉之代表,聚集瑞士日內瓦舉行兒童幸福促進大會,通過「保障兒童宣言」。此後各國政府都先後訂定「兒童節」。近世以來兒童人權普受世界各國重視,西元一九八九年十一月聯合國大會通過兒童權利公約,保障兒童在公民、經濟、政治、文化和社會中的權利,對兒童人權的保障又向前邁進一大步。 三、我國於七十一年十月二十九日修正發布本辦法即明定四月四日為兒童節,八十年二月一日修正發布本辦法規定兒童節與婦女節於民族掃墓節前一日合併放假,後因配合九十年公務人員實施週休二日,八十九年十二月三十日修正發布本辦法爰刪除上開放假日。為凸顯政府對兒童主體的重視,並利親子互動,爰增訂第二項第一款,明定兒童節放假一日,即當天全國放假一日,現行條文第一款及第二款款次順移。
第六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本辦法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十一月二日修正之條文,自一百年一月一日施行。 第六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基於九十九年度工商產業及社會大眾之日曆作息均已排定,爰明定本辦法修正條文自一百年一月一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