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產業創新條例第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王幸男
王幸男
蘇震清
蘇震清
劉建國
劉建國
林淑芬
林淑芬
郭榮宗
郭榮宗
潘孟安
潘孟安
連署人
簡肇棟
簡肇棟
蔡同榮
蔡同榮
蔡煌瑯
蔡煌瑯
陳亭妃
陳亭妃
葉宜津
葉宜津
薛凌
薛凌
田秋堇
田秋堇
高志鵬
高志鵬
管碧玲
管碧玲
余天
余天
陳節如
陳節如
黃仁杼
黃仁杼
陳瑩
陳瑩
黃淑英
黃淑英
翁金珠
翁金珠
議案狀態
交付審查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產業創新條例第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十一條 為促進中小企業創新,改善人力結構,並創造國民就業機會,中小企業增僱員工者,中央主管機關得予以補助。 前補助之適用範圍、補助額度、資格條件、審查基準、申請期限、申請程序、核定機關、施行期限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中央勞工主管機關定之。 為鼓勵中小企業促進產品品質,其投資於精密生產設備或技術者,得在下列用途項下支出金額百分之五至百分之二十限度內,自當年度起五年內抵減各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其每一年度得抵減總額,以不超過該公司當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百分之五十為限。但最後年度抵減金額,不在此限。 前項投資抵減之適用範圍、核定機關、申請期限、申請程序、施行期限、抵減率及其他相關事項,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財政部定之。 第十一條 為促進中小企業創新,改善人力結構,並創造國民就業機會,中小企業增僱員工者,中央主管機關得予以補助。 前項補助之適用範圍、補助額度、資格條件、審查基準、申請期限、申請程序、核定機關、施行期限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 中央勞工主管機關定之。
一、第三項、第四項新增。 二、在台灣大部分產業西進中國大陸時,部分台灣廠商仍願意根留台灣,並克服在台灣土地、勞力、等生產成本較高的競爭劣勢,發展出品質較優秀、附加價值較高的產品,讓Made In Taiwan的產地標示逐漸成為兩岸三地,甚至世界各國人民肯定為品質保證的象徵。但在ECFA簽定之後,這些根留台灣的廠商將面臨眾多中國製低價產品競爭,但原促進產業升級條例第六條,對於公司投資各項創新或節能之生產設備或技術,原有減稅規定。後因營利事業所得稅稅率降低,現行產業創新條例三讀通過之條文,前述投資抵減的租稅優惠已被取消。 三、這些根留台灣的廠商將面臨眾多中國製低價產品競爭,僅能致力於差異化、開闢符合買方指定高品質客製化要求,生產量少質精的高附加價值產品,以求在低價中國製產品的環境下,殺出一條企業經營藍海,這些都需要投資相關設備或技術。本席等認為,原促進產業升級條例第六條,對於公司投資於各項創新或節能之生產設備或技術之減稅規定,對於提升台灣中小企業之競爭力,仍有相當重要之助力,爰參考前述規定,明定中央主管機關得以減稅方式,鼓勵中小企業投資精密設備或技術,以改善其生產結構,提升產品素質,並創造國民就業機會。 四、第四項明定投資抵減辦法等相關規定,授權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財政主管機關訂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