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為修正「實地考試規則」第三條、第三條之一及第五條條文,請查照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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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isq

實地考試規則第三條、第三條之一、第五條條文修正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三條 實地考試得依考試等級、類科、應考人數、時間分配,分組、分梯次舉行。由典(主)試委員會推定典(主)試委員或實地考試委員若干人主持,並指定一人為召集人。 實地考試委員除由該項考試之典(主)試委員擔任外,必要時得另就相關用人機關、請辦考試機關、職業(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簡任級以上公務人員或有關團體富有實務經驗者或專家學者遴聘之。 第三條 實地考試得依考試等級、類科、應考人數、時間分配,分組舉行。由典(主)試委員會推定典(主)試委員或實地考試委員若干人主持,並指定一人為召集人。 實地考試委員除由該項考試之典(主)試委員擔任外,必要時得另就相關用人機關、請辦考試機關、職業(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簡任級以上公務人員或有關團體富有實務經驗者或專家學者遴聘之。
考量實地考試可能因應考人數、場地設備及考試時間等因素,致同等級同類科應考人無法全數於同時段考試完畢,爰增訂得分梯次舉行規定,以符應實際需要。
第三條之一 配合實地考試科目性質及成績評定等實際需要,實地考試使用設備、器材或材料等,得由考選部或受委託辦理考試機關團體依所需規格及材質統一訂製,相關費用得併報名費向應考人收取之。
一、本條新增。 二、配合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牙體技術師考試、特種考試牙體技術人員考試需要,並考量未來考試方式日趨多元靈活,實地考試所使用器材等可能影響成績評定,爰新增本條俾資因應。
第五條 舉行實地考試前,得召開實地考試預備會議,研商實地考試範圍、評分標準、進行時間等有關事宜。 第五條 舉行實地考試前,應召開實地考試預備會議,研商實地考試範圍、評分標準、進行時間等有關事宜。
現行實地考試中如公務人員普通考試新聞廣播類科之國語、閩南語、客語播音,因考試形式固定,係由專業錄音人員就應考人現場播音依序錄音,考畢後再集中應考人錄音帶予以評閱,其於評閱前召開評閱會議決定評閱標準即可,因此並無召開實地考試預備會議之必要,爰修正本條將「應」修正為「得」,以符應彈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