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籍法第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鄭麗文
鄭麗文
周守訓
周守訓
連署人
林明溱
林明溱
張嘉郡
張嘉郡
徐中雄
徐中雄
羅明才
羅明才
朱鳳芝
朱鳳芝
林建榮
林建榮
徐少萍
徐少萍
陳秀卿
陳秀卿
吳清池
吳清池
蔡正元
蔡正元
蔣孝嚴
蔣孝嚴
楊仁福
楊仁福
蔡錦隆
蔡錦隆
盧秀燕
盧秀燕
郭素春
郭素春
劉盛良
劉盛良
洪秀柱
洪秀柱
羅淑蕾
羅淑蕾
帥化民
帥化民
林鴻池
林鴻池
吳育昇
吳育昇
紀國棟
紀國棟
議案狀態
交付審查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國籍法第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三條 外國人或無國籍人,現於中華民國領域內有住所,並具備下列各款要件者,得申請歸化: 一、於中華民國領域內,每年合計有一百八十三日以上合法居留之事實繼續五年以上。 二、年滿二十歲並依中華民國法律及其本國法均有行為能力。 三、無犯罪紀錄。 四、有相當之財產或專業技能,足以自立,或生活保障無虞。 五、具備我國基本語言能力及國民權利義務基本常識。 前項第五款所定我國基本語言能力及國民權利義務基本常識,其認定、測試、免試、收費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標準,由內政部會同教育部定之。 第三條 外國人或無國籍人,現於中華民國領域內有住所,並具備下列各款要件者,得申請歸化: 一、於中華民國領域內,每年合計有一百八十三日以上合法居留之事實繼續五年以上。 二、年滿二十歲並依中華民國法律及其本國法均有行為能力。 三、品行端正,無犯罪紀錄。 四、有相當之財產或專業技能,足以自立,或生活保障無虞。 五、具備我國基本語言能力及國民權利義務基本常識。 前項第五款所定我國基本語言能力及國民權利義務基本常識,其認定、測試、免試、收費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標準,由內政部定之。
一、「品行端正」的判斷標準由內政部戶政司「自行裁量」,目前並無審查委員會,且品行端正定義較為抽象,為免當事人權益受損,提案刪除「品行端正」一詞,而以有無(刑事)犯罪紀錄作為裁量。 二、現行識字教育的主要經費來源為地方政府教育經費,中央則居於補助與支援立場,但隨著教育經費連年短缺,外籍配偶識字教育經費也面臨了極度的不穩定性。中央政府各部門間缺乏統籌規劃的補助機制,易造成學習斷層問題,及在編列及補助外籍配偶相關經費上的不均衡問題。 三、有關基本語言能力及國民權利義務基本常識之認定、測試、免試、收費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標準,由內政部定之。惟基本語言能力之認定標準涉及教育部之職掌,且前述相關研究與科學檢證屬於教育範疇,爰修正本條第二項之規定,改由「內政部會同教育部」定之,以求周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