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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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條 本考試類科及應試科目,依附表之規定,其有變更時,應由中央主管機關於本考試舉行六個月前公告之。 考試題型除國語文能力測驗為選擇題及作文外,其餘應試科目均為選擇題及問答題。 考試時間除國語文能力測驗為一百分鐘外,其餘各應試科目時間均為八十分鐘。 | 第五條 本考試類科及應試科目,依附表之規定,其有變更時,應由中央主管機關於本考試舉行六個月前公告之。 |
一、修正條文第一項,由現行條文移列,文字未修正。
二、本考試命題總則有關考試類型及測驗時間等項目,涉及應考人權益甚鉅,爰增列第二項、第三項之規定,將考試題型及測驗時間納入本辦法規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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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一條 本辦法自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八月一日施行。 本辦法修正條文自發布日施行。 | 第十一條 本辦法自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八月一日施行。 |
一、第一項未修正。
二、增列第二項,明定本辦法本次修正條文施行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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