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為修正「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稚園教師資格檢定辦法」第五條及第十一條條文,請查照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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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isq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稚園教師資格檢定辦法第五條及第十一條修正條文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五條 本考試類科及應試科目,依附表之規定,其有變更時,應由中央主管機關於本考試舉行六個月前公告之。 考試題型除國語文能力測驗為選擇題及作文外,其餘應試科目均為選擇題及問答題。 考試時間除國語文能力測驗為一百分鐘外,其餘各應試科目時間均為八十分鐘。 第五條 本考試類科及應試科目,依附表之規定,其有變更時,應由中央主管機關於本考試舉行六個月前公告之。
一、修正條文第一項,由現行條文移列,文字未修正。 二、本考試命題總則有關考試類型及測驗時間等項目,涉及應考人權益甚鉅,爰增列第二項、第三項之規定,將考試題型及測驗時間納入本辦法規範。
第十一條 本辦法自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八月一日施行。 本辦法修正條文自發布日施行。 第十一條 本辦法自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八月一日施行。
一、第一項未修正。 二、增列第二項,明定本辦法本次修正條文施行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