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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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六條 被保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免依第三十三條及第三十五條規定自行負擔費用: 一、重大傷病。 二、分娩。 三、山地離島地區之就醫 四、離島地區因轉診至臺灣地區就醫。 前項免自行負擔費用範圍、重大傷病之項目、申請重大傷病證明之程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 第三十六條 被保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免依第三十三條及第三十五條規定自行負擔費用: 一、重大傷病。 二、分娩。 三、山地離島地區之就醫 前項免自行負擔費用之辦法及第一款重大傷病之範圍,由主管機關定之。 |
一、因離島地區醫療資源缺乏,眾多傷病患者多仰賴後送轉診制度,使得健保被保險人在因後送轉診至臺灣地區醫院時住院之負擔無法減免,更讓離島地區被保險人及家屬須多負擔至臺灣地區就醫之相關費用,不利於被保險人。
二、增訂第一項第四款離島地區因轉診必須後送至臺灣地區就醫。讓離島地區被保險人因後送轉診至臺灣地區就醫之住院費用得以減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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