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法第一百六十七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羅淑蕾
羅淑蕾
丁守中
丁守中
蔣乃辛
蔣乃辛
盧秀燕
盧秀燕
蔡錦隆
蔡錦隆
陳秀卿
陳秀卿
連署人
張嘉郡
張嘉郡
徐少萍
徐少萍
江玲君
江玲君
趙麗雲
趙麗雲
林建榮
林建榮
劉盛良
劉盛良
蔡正元
蔡正元
郭素春
郭素春
帥化民
帥化民
紀國棟
紀國棟
朱鳳芝
朱鳳芝
吳清池
吳清池
羅明才
羅明才
侯彩鳳
侯彩鳳
楊仁福
楊仁福
蔣孝嚴
蔣孝嚴
議案狀態
審查完畢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保險法第一百六十七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一百六十七條之一 違反第一百六十三條第一項規定者,處新臺幣九十萬元以上四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鍰。 違反第一百六十三條第二項規定之罪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上一億元以下罰金。其犯罪所得達新臺幣二千萬元以上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二千萬元以上二億元以下罰金。 法人犯第一百六十三條第二項之罪者,處罰其行為負責人。 第一百六十七條之一 違反第一百六十三條規定者,處新臺幣九十萬元以上四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鍰。
一、為遏止非法地下保單橫行氾濫,爰增訂本法第二項規定,將違反第一百六十三條第二項者,由原本之行政罰改為刑罰。 二、亦即保險業之經紀人、代理人、公證人或其他個人及法人,為未經主管機關核准之保險業經營或介紹保險業務(販售地下境外保單等),明定處有期徒刑,且得以併科罰金。另,規定法人犯本罪者,處罰其行為負責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