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徵收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徐中雄
徐中雄
林建榮
林建榮
陳秀卿
陳秀卿
丁守中
丁守中
周守訓
周守訓
羅淑蕾
羅淑蕾
連署人
蕭景田
蕭景田
侯彩鳳
侯彩鳳
吳清池
吳清池
朱鳳芝
朱鳳芝
紀國棟
紀國棟
馬文君
馬文君
蔡錦隆
蔡錦隆
郭素春
郭素春
蔣孝嚴
蔣孝嚴
蔡正元
蔡正元
劉盛良
劉盛良
徐少萍
徐少萍
余天
余天
羅明才
羅明才
趙麗雲
趙麗雲
張嘉郡
張嘉郡
鄭汝芬
鄭汝芬
盧秀燕
盧秀燕
議案狀態
交付審查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土地徵收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十條 需用土地人興辦之事業依法應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許可者,於申請徵收土地或土地改良物前,應將其事業計畫報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許可。 需用土地人於事業計畫報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許可前,中央核准徵收之主管機關應舉行公聽會,聽取土地所有權人及利害關係人之意見。但因舉辦具機密性之國防事業或已舉行公聽會或說明會者,不在此限。 前項公聽會舉辦前十五日,應以書面送達,通知土地所有人及利害相關人。必要時應舉辦多場公聽會。 第十條 需用土地人興辦之事業依法應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許可者,於申請徵收土地或土地改良物前,應將其事業計畫報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許可。 需用土地人於事業計畫報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許可前,應舉行公聽會,聽取土地所有權人及利害關係人之意見。但因舉辦具機密性之國防事業或已舉行公聽會或說明會者,不在此限。
一、為使公聽會保持中立立場,應由中央審議機關舉行公聽會,以避免「球員兼裁判情形」發生。 二、為能落實與民眾溝通,詳細聽取各方意見,必要時舉辦多場公聽會,以取得需用地人與土地所有人之最大共識。
第十四條 徵收土地或土地改良物,由中央主管機關核准之。 中央主管機關受理土地徵收申請案件後,應將申請案件公告三十日,公告期間相關權利人可要求舉辦聽證會。 前項聽證會由中央主管機關辦理,其聽證程序依行政程序法等相關規定辦理之。 第十四條 徵收土地或土地改良物,由中央主管機關核准之。
為使土地徵收過程符合公平正義,被徵收人有充分表達意見之管道,避免核准機關恣意專斷,爰規定在審查之前,相關權利人有權要求召開嚴謹之聽證程序,賦予人民完整表達意見之權利,保障人民之財產權。
第十五條 中央主管機關於審查土地徵收案件時,應邀集地政、環境評估、城鄉規劃等相關學術之專家學者組成土地徵收審議委員會。其中專家學者及民間團體等不具官方身分之代表,不得少於委員總人數二分之一。其組織規程,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十五條 中央主管機關應設土地徵收審議委員會,審議土地徵收案件;其組織規程,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為使土地徵收審議委員會之審查能兼顧各方專家學者之意見,審慎評估申請案件;並避免官方代表過多,恐有不中立之嫌,爰要求該委員會之成員應有二分之一以上各界學者代表。
第三十條 被徵收之土地,應由該當地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委託該區三位合格不動產估價師,進行估價,取三家估價之平均值,補償其地價。在都市計畫區內之公共設施保留地,應比照前述估價方式,補償其地價。 前項徵收補償地價,必要時得加成補償;其加成補償成數,由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比照一般正常交易價格,提交地價評議委員會評定之。 第一項委託不動產估價師估價之遴選資格與程序、估價作業之標準、流程等相關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三十條 被徵收之土地,應按照徵收當期之公告土地現值,補償其地價。在都市計畫區內之公共設施保留地,應按毗鄰非公共設施保留地之平均公告土地現值,補償其地價。 前項徵收補償地價,必要時得加成補償;其加成補償成數,由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比照一般正常交易價格,提交地價評議委員會於評議當年期公告土地現值時評定之。
一、為保障人民之財產權,取得合理、貼近市價之價格,被徵收之土地應由當地不動產估價師進行估價,補償其地價。 二、委託不動產估價師估價之相關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另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