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動物保護法增訂第十四條之二條文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周守訓
周守訓
蔣乃辛
蔣乃辛
丁守中
丁守中
劉盛良
劉盛良
連署人
林明溱
林明溱
張嘉郡
張嘉郡
馬文君
馬文君
江玲君
江玲君
徐少萍
徐少萍
蔡正元
蔡正元
吳清池
吳清池
羅明才
羅明才
楊仁福
楊仁福
郭素春
郭素春
蔣孝嚴
蔣孝嚴
吳育昇
吳育昇
盧秀燕
盧秀燕
陳淑慧
陳淑慧
議案狀態
交付審查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動物保護法增訂第十四條之二條文草案對照表

增訂條文 說明
第十四條之二 對於違反本法之行為,民眾得敘明事實或檢具證據資料,向所在地執行機關或主管機關檢舉。 主管機關或執行機關對於前項檢舉,經查證屬實並處以罰鍰者,其罰鍰金額達一定數額時,得以實收罰鍰總金額收入之一定比例,提充檢舉獎金予檢舉人。 前項檢舉及獎勵辦法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定之。 主管機關或執行機關為前項查證時,對檢舉人之身分應予保密。 一、歷來我國多項法律皆有獎勵民眾檢舉之相關條文,本案即參考「廢棄物清理法」第六十七條規定,以提高民眾檢舉的經濟誘因來嚇阻不法。 二、日前農委會畜牧處動物保護科發函各地方政府徵求贊成與否「於動物保護法中參照廢棄物清理法第六十七條條文納入檢舉獎金制度」,可見其已為農政主管機關之集體共識。 三、本條性質屬「動物之一般保護」的一環,故置於第二章;其中第十四條規範政府與民間機構、團體間關係,故置於十四條之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