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程序法第七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林建榮
林建榮
郭玟成
郭玟成
盧秀燕
盧秀燕
陳秀卿
陳秀卿
連署人
王進士
王進士
蔡錦隆
蔡錦隆
江玲君
江玲君
陳福海
陳福海
趙麗雲
趙麗雲
郭素春
郭素春
朱鳳芝
朱鳳芝
李鴻鈞
李鴻鈞
張嘉郡
張嘉郡
侯彩鳳
侯彩鳳
劉盛良
劉盛良
徐少萍
徐少萍
徐中雄
徐中雄
丁守中
丁守中
吳清池
吳清池
議案狀態
交付審查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行政程序法第七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七十四條 送達,不能依前二條規定為之者,得將文書寄存送達地之地方自治或警察機關,並作送達通知書兩份,一份黏貼於應受送達人住居所、事務所、營業所或其就業處所門首,另一份交由鄰居轉交或置於該送達處所信箱或其他適當位置,以為送達。 前項情形,由郵政機關為送達者,得將文書寄存於送達地之郵政機關。 寄存送達,自寄存之日起,經十日發生效力。 寄存機關自收受寄存文書之日起,應保存二個月。 第七十四條 送達,不能依前二條規定為之者,得將文書寄存送達地之地方自治或警察機關,並作送達通知書兩份,一份黏貼於應受送達人住居所、事務所、營業所或其就業處所門首,另一份交由鄰居轉交或置於該送達處所信箱或其他適當位置,以為送達。 前項情形,由郵政機關為送達者,得將文書寄存於送達地之郵政機關。 寄存機關自收受寄存文書之日起,應保存三個月。
行政文書寄存送達之生效日期,應無與行政及民、刑事訴訟文書為不同處理之必要。 茲參照行政、民事與刑事訴訟法有關寄存送達之規定,增訂第三項,原第三項變更為第四項,期臻一致,避免一國兩制,以保護人民對政府行政行為正當合理之信賴,提高政府行政效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