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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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十八條 外國人於聘僱許可有效期間內因不可歸責於雇主之原因離境、死亡或失去聯絡者,雇主得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遞補。 | 第五十八條 外國人於聘僱許可有效期間內因不可歸責於雇主之原因離境或死亡者,雇主得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遞補。 |
一、由於我國之經濟現況受到產業結構轉型、國民所得增加、服務業急速成長、教育水準提升及工作價值觀念轉變等因素之影響,致使就業市場勞動供需失調、基層勞力短缺。為解決此種問題,陸續自泰國、菲律賓、印尼、馬來西亞、越南及蒙古等地開放引進外籍勞工,以暫時協助產業及家庭解決勞力不足之問題。
二、而我國對於現今來台之外籍勞工而言,政府對於雇主不但多所規範,且依社會一般通念亦將外籍勞工視為「無法行使權利的弱者」。但針對整個台灣社會而言,外籍勞工的引進亦實對於台灣勞工造成極為強大的衝擊。此不外乎有,外勞所造成的犯罪、疾病傳染、逃逸、非法打工問題、本地勞工失業、本地勞工之權益……等等。長期來看,台灣也未必能從其中獲得好處,除了會過度依賴低廉的勞動力而滯緩產業升級的可能,復造成族群衝突與失業率提高之社會成本,而此社會成本最終仍是必須由整個社會來支出,對此,我們必須深思如何針對外勞問題如何有個折衷且雙贏的解決之道。
三、在就業服務法第五十八條第一項之規定中:「外國人於聘僱許可有效期間內因不可歸責於雇主之原因離境或死亡者,雇主得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遞補。」此規定對於雇主而言著實是一項相當不公平的對待。由目前外勞衍生的問題而觀,雇主必須忍受外勞是否不告而別之高風險性的意外。而針對雇主而言,外勞失去聯絡實是不可歸責於雇主,且雇主亦無法辨別外國人之失去聯絡是為惡意或是善意。故就業服務法第五十八條修正條文應加入雇主於「外國人失去聯絡時」得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遞補,以符合兼顧雇主與勞工雙方之權益。
四、此外,在就業服務法第五十四條第一項第三款中,已有明確規定,聘僱之外國人行蹤不明或藏匿外國人達一定人數或比例,得不予核發招募許可、聘僱許可或展延聘僱許可。故並不會致使外籍勞工來台之門戶洞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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