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業服務法第六十三條及第六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蔣孝嚴
蔣孝嚴
劉盛良
劉盛良
廖婉汝
廖婉汝
江義雄
江義雄
連署人
林鴻池
林鴻池
張慶忠
張慶忠
侯彩鳳
侯彩鳳
吳清池
吳清池
丁守中
丁守中
蔡錦隆
蔡錦隆
吳育昇
吳育昇
羅明才
羅明才
黃偉哲
黃偉哲
鄭汝芬
鄭汝芬
羅淑蕾
羅淑蕾
洪秀柱
洪秀柱
楊仁福
楊仁福
盧秀燕
盧秀燕
郭素春
郭素春
江玲君
江玲君
朱鳳芝
朱鳳芝
蔡正元
蔡正元
帥化民
帥化民
陳秀卿
陳秀卿
徐少萍
徐少萍
張嘉郡
張嘉郡
呂學樟
呂學樟
陳淑慧
陳淑慧
李復興
李復興
議案狀態
交付審查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就業服務法第六十三條及第六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六十三條 違反第四十四條或第五十七條第一款、第二款規定者,按容留或聘僱外國人之人數,每人處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上一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鍰。五年內再違反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併科新臺幣二百四十萬元以下罰金。 法人之代表人、法人或自然人之代理人、受僱人或其他從業人員,因執行業務違反第四十四條或第五十七條第一款、第二款規定者,除依前項規定處罰其行為人外,對該法人或自然人亦科處前項之罰鍰或罰金。 第六十三條 違反第四十四條或第五十七條第一款、第二款規定者,處新臺幣十五萬元以上七十五萬元以下罰鍰。五年內再違反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一百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法人之代表人、法人或自然人之代理人、受僱人或其他從業人員,因執行業務違反第四十四條或第五十七條第一款、第二款規定者,除依前項規定處罰其行為人外,對該法人或自然人亦科處前項之罰鍰或罰金。
一、為有效嚇阻並嚴懲非法容留外國人從事工作(第四十四條)、聘僱未經許可、許可失效或他人所申請聘僱之外國人(第五十七條第一款)、以及以本人名義聘僱外國人為他人工作(第五十七條第二款)等之行為,並使違法惡性程度之罰則合於比例原則,遂加重罰鍰及罰金一倍,並按容留或聘僱外國人之人數累計科處。 二、第二項未修正。
第六十四條 違反第四十五條規定者,按媒介外國人之人數,每人處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五年內再違反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一百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營利而違反第四十五條規定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二百四十萬元以下罰金。 法人之代表人、法人或自然人之代理人、受僱人或其他從業人員,因執行業務違反第四十五條規定者,除依前二項規定處罰其行為人外,對該法人或自然人亦科處各該項之罰鍰或罰金。 第六十四條 違反第四十五條規定者,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五年內再違反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六十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營利而違反第四十五條規定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一百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法人之代表人、法人或自然人之代理人、受僱人或其他從業人員,因執行業務違反第四十五條規定者,除依前二項規定處罰其行為人外,對該法人或自然人亦科處各該項之罰鍰或罰金。
一、為有效嚇阻並嚴懲媒介外國人非法為他人工作(第四十五條)之行為,並使違法惡性程度之罰則合於比例原則,遂加重罰鍰及罰金一倍,並按容留或聘僱外國人之人數累計科處。 二、第二項關於意圖營利而違反禁止媒介外國人非法為他人工作(第四十五條)者,亦加重罰金一倍。 三、第三項未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