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工保險條例增訂第十七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蔣乃辛
蔣乃辛
徐少萍
徐少萍
陳秀卿
陳秀卿
潘維剛
潘維剛
盧秀燕
盧秀燕
蔣孝嚴
蔣孝嚴
蔡錦隆
蔡錦隆
侯彩鳳
侯彩鳳
林鴻池
林鴻池
楊瓊瓔
楊瓊瓔
江義雄
江義雄
連署人
趙麗雲
趙麗雲
鄭金玲
鄭金玲
楊仁福
楊仁福
洪秀柱
洪秀柱
鍾紹和
鍾紹和
林建榮
林建榮
羅明才
羅明才
江玲君
江玲君
劉盛良
劉盛良
蔡正元
蔡正元
朱鳳芝
朱鳳芝
郭素春
郭素春
丁守中
丁守中
紀國棟
紀國棟
吳清池
吳清池
呂學樟
呂學樟
議案狀態
交付審查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勞工保險條例增訂第十七條之一條文草案對照表

增訂條文 說明
第十七條之一 被保險人應繳納之保險費,自繳納期限屆滿之翌日起,逾五年仍未繳納者,不得請求補繳,保險人應註銷該期間保險費,並不予計入保險年資。但於本條例中華民國○年○月○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有保險費逾五年未繳納者,應於修正施行後三年內補繳,其保險年資得予併計,不適用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三十一條第一項之規定。 一、本條新增。 二、本案因為行政院版第十七條之一中規定:「被保險人應繳納之保險費,自繳納期限屆滿之翌日起,逾五年仍未繳納者,不得請求補繳,保險人應註銷該期間保險費,並不予計入保險年資。」,前述規定有損被保險人權益。 三、為維護被保險人的保險年資與請求給付之權益,及減緩本次修正施行前已欠費逾五年者之衝擊,爰明定落日條款,要求本條於修正施行後,三年內補繳,渠等保險年資得予併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