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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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條 罰鍰或罰金及沒收、沒入之財務變價,除前條之規定扣繳稅款,並依第二項規定先行提獎外,應悉數解庫,其收支全部應編列預算。 | 第三條 罰鍰或罰金及沒收、沒入之財務變價,除前條之規定扣繳稅款,並依第二項規定先行提獎外,應悉數解庫,其收支全部應編列預算。 經人舉發而緝獲之案件,就其淨額提撥舉發人不超過百分之二十獎金。但執行稅賦查核人員之三等親以內之舉發人不得領取獎金。 |
一、刪除第二項。
二、鑒於政府財政困難,為充實國庫並杜絕浮濫檢舉之亂象,爰將檢舉獎金之條文全數刪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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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條 (刪除) | 第四條 前條之舉發人獎金每案最高額度以新台幣四百八十萬元為限。 |
配合前條第二項修正,刪除本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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