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務罰鍰處理暫行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孫大千
孫大千
連署人
賴坤成
賴坤成
孔文吉
孔文吉
李俊毅
李俊毅
劉盛良
劉盛良
帥化民
帥化民
費鴻泰
費鴻泰
林德福
林德福
盧秀燕
盧秀燕
王幸男
王幸男
林郁方
林郁方
賴士葆
賴士葆
高志鵬
高志鵬
余天
余天
陳根德
陳根德
陳瑩
陳瑩
曹爾忠
曹爾忠
呂學樟
呂學樟
朱鳳芝
朱鳳芝
林鴻池
林鴻池
吳清池
吳清池
蔡煌瑯
蔡煌瑯
議案狀態
交付審查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財務罰鍰處理暫行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三條 罰鍰或罰金及沒收、沒入之財務變價,除前條之規定扣繳稅款,並依第二項規定先行提獎外,應悉數解庫,其收支全部應編列預算。 第三條 罰鍰或罰金及沒收、沒入之財務變價,除前條之規定扣繳稅款,並依第二項規定先行提獎外,應悉數解庫,其收支全部應編列預算。 經人舉發而緝獲之案件,就其淨額提撥舉發人不超過百分之二十獎金。但執行稅賦查核人員之三等親以內之舉發人不得領取獎金。
一、刪除第二項。 二、鑒於政府財政困難,為充實國庫並杜絕浮濫檢舉之亂象,爰將檢舉獎金之條文全數刪除。
第四條 (刪除) 第四條 前條之舉發人獎金每案最高額度以新台幣四百八十萬元為限。
配合前條第二項修正,刪除本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