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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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條 未滿六十五歲國民,在國內設有戶籍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除應參加或已參加相關社會保險者外,應參加本保險為被保險人: 一、年滿二十五歲,且未領取相關社會保險老年給付。 二、本法施行前,除勞工保險老年給付外,未領取其他相關社會保險老年給付。 三、本法施行後十五年內,其領取勞工保險老年給付之年資未達十五年,且未領取其他相關社會保險老年給付。但勞工保險年金制度實施前請領勞工保險老年給付者,不受年資之限制。 年滿二十五歲,無所得收入且具正式學籍之在學生,於學期間得不參加本保險為被保險人。 年滿二十五歲,非自願性離職之失業者於領取失業給付期間同前項規定。 | 第七條 未滿六十五歲國民,在國內設有戶籍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除應參加或已參加相關社會保險者外,應參加本保險為被保險人: 一、年滿二十五歲,且未領取相關社會保險老年給付。 二、本法施行前,除勞工保險老年給付外,未領取其他相關社會保險老年給付。 三、本法施行後十五年內,其領取勞工保險老年給付之年資未達十五年,且未領取其他相關社會保險老年給付。但勞工保險年金制度實施前請領勞工保險老年給付者,不受年資之限制。 |
一、根據教育部高教司統計,截至今年七月,高中職以上學校學生就學貸款總借款人數已超過86萬人,累積未償貸款金額超過1676億元,創下歷史新高。一名學生單就大學及研究所累積的貸款不下六十萬元,畢業後清償壓力沉重。因此,針對二十五歲以上仍在學者,為減輕其生計壓力,爰提供其「得」自行選擇是否參加國民年金保險成為被保險人之機制。
二、國民年金法第十二條雖訂有「所得未達一定標準」的審核及補貼機制,但失業或在學無所得的民眾每月仍要自付337-505元不等,欠費還要遭政府追繳,無異雪上加霜,且加重政府預算補貼之負擔。修法後,對於有能力支付國民年金保險費之失業者及在學生仍保障其自願加保累計年資之權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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